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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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了《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审
议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
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中国航发长春控制
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北区天威路 567 号)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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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86 人,代表股份 699,010,8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49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的
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总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为公司《股东会通知》中所列出
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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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3,026,810 股,反对 5,649,617 股,弃权 334,425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614,316 股,反对 5,649,617 股,弃权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9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97,966,127 股,反对 863,700 股,弃权 181,025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53,633 股,
反对 863,700 股,弃权 181,02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0652%。
表决结果:同意 697,948,127 股,反对 758,100 股,弃权 304,625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535,633 股,
反对 758,100 股,弃权 304,62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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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98,067,127 股,反对 624,900 股,弃权 318,825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654,633 股,
反对 624,900 股,弃权 318,82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4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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