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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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九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9 月 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颛兴路 2059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7 名,代表公司股份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涉及回避表决的
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
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122,9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7041%;反对 1,438,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820%;弃权 99,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532,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78%;反对 1,438,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07%;弃权 99,82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5%。
表决结果:同意 38,954,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8336%;反对 5,839,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0167%;弃权 67,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954,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36%;反对 5,839,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67%;弃权 67,14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7%。
表决结果:同意 38,954,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8317%;反对 5,839,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0167%;弃权 67,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954,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17%;反对 5,839,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67%;弃权 67,9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954,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8317%;反对 5,839,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0167%;弃权 67,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8,954,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317%;反对 5,839,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67%;弃权 67,98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
表决结果:同意 37,122,9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9.559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32,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375%。
根据表决结果,陈焕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7,087,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9.484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497,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598%。
根据表决结果,纪安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505,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66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914,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930%。
根据表决结果,陈楚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571,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804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980,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388%。
根据表决结果,杨国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606,5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87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015,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166%。
根据表决结果,范勇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7,206,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9.73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615,7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31%。
根据表决结果,康华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066,5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865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475,7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374%。
根据表决结果,蔡蓓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3,086,6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908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495,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820%。
根据表决结果,滕镇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
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
结果如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律师 乔若瑶 律师
储可凡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