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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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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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 14 点 30 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 66 号华脉国际广
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
召开当日的 9 时 15 分至 15 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654,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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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654,1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9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4,606,8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150%;反对:40,01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573%;弃权:19,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94,195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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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胥爱民,在审议该议案时胥爱民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52,246,7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46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57,5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789%。
表决结果:
同意:52,281,62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13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92,48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2289%。
表决结果:
同意:52,243,6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4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54,5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138%。
表决结果:
同意:52,243,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398%。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53,9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009%。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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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2,243,07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23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53,93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4006%。
表决结果:
同意:52,285,6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20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96,51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315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
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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