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的方式购买湖北芯源动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襄
阳康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康豪机电”)100%股权并
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查,经认真对照并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
况如下: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中涉及的尚需履行
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已在《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
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
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
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
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各项规定。
特此说明。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