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化微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江化微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目 录
江化微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 13 点 30 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 581 号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商照聪先生
(五)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9 月 14 日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二、会议主要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
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量;
(三)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四)介绍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
监票人;
(五)审议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计票、监票;
(九)休会,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结果;
(十)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并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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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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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江阴江
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须知:
一、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三、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并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方可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会议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
超过 5 分钟。
四、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
秘密及/或内幕消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
答。
五、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六、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
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项下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
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
七、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八、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静音状态,与会人
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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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原江阴市江化微电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江阴市江化微电
子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 子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 有限公司;公司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
并 取得 营 业 执照 , 统一 社 会信 用 代 码为 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7311548046”。 “913202007311548046”。
公司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坚持依法治企,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上级单位
党组织的任务要求,努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
展。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等规定设立党组织,并为党组织活动开展提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应围绕公司中心工作,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批制
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
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运作,必须由公司领
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同时加强党的领导与
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
工作制度,明确党组织议事的原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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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执行和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
题集体研究把关的体制机制。在决策公司改
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及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前,应事先听取党组织
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七)修改公司章程; (七)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本公司经营
… 范围;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名董事主持。
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三)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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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
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亏损方案;
(六)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的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的方案;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等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惩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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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以及
变更本公司经营范围方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计提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等权限等权限,建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董事会对于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 董事会对于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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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 万元。
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 对值计算。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
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过 5 亿元;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亿元;
工程承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工程承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
的其他合同。 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的其他合同。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对于董事会已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中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 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具体审议批准的权限以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 董事会出具的书面授权表为准。
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
(四)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
保事项,
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外,
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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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审议同意;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五)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 (四)审议除需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担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事审议通过; 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审议批准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 董事审议同意;
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 (五)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资产 10%以上,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事审议通过;
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5,000 万元 (六)审议批准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
(包括 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融资 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
事项 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以上,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
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5,000 万元(包
括 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融资事项。
前述事项中涉及如下特殊事项的,应按
如下标准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审议批准金额 5,0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5,000 万元以上的
重大研发项目;审议批准任何金额的并购项
目、新选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审议批准任何金额的新设子公司
以及子公司股权转让、股权处置、增资、减
资等子公司股权类事项;
(三)审议批准任何金额的存量土地、
房产的购置、处置、开发事项;审议批准投
资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用房改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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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以及审议批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
出租事项:
(1)土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50 亩;
(2)房产面积大于或等于 5,000 平方
米;
(3)租期大于 5 年;
(4)码头出租(如涉及)。
(四)审议批准单项金额 300 万元以上
的服务采购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应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应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外的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外的交易事项
[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者租出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等)
、对外捐赠等]、日常交易事项(包括购 对外捐赠、计提及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日常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 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日常经 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
营相关的其他交易)、关联交易事项、融资 程承包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关
事项等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联交易事项、融资事项等]由总经理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具体审议批准的权限授
权由总经理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 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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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和收购资 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资、出售和收购资
产、提供财务资助; 产、提供财务资助、计提及核销资产减值准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备等事项;
权。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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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披露事务等事宜。 事务等事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
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零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
政处罚;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理措施;
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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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
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
修订。
修订后的治理制度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63)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