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6-3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一会议室。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141 人,代表股份
股份 9,097,6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 股的 1.2794%。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顾权律师、刘
志颖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58,821,69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
反对 132,9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弃权 104,400 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0,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3916%;反对 1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4608%;弃权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14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顾权律师、刘志颖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约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