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6]第 258 号
致: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
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下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
于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会通知》
”);
在《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2016 号云顶翠峰裙楼一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林伟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6 年 9 月 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
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合
计 371 人,代表股份数 183,453,2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3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126,999,04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91%;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68 人,代表股份数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当场公
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
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3,316,79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256%;反对 114,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625%;弃权 21,8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19%。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691,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99%;反对 1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7%;弃权 21,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列席本
次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 25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麦 琪
刘梦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