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8 0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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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罗金、蒋雪
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 Dentons 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
师事务所,以及 Dentons 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 40 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
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 160 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dacheng.com/legal-notices
或者 dentons.com/legal-notices。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等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场朗豪酒店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灵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419 人,代表
股份合计 4,888,934,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345%。具体情
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3,325,371,05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7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
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399 人 ,代 表股 份 1,563,563,632 股 ,占 公司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 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 东和股东 代理人 共计 1,414 人, 代表股 份
 代表股份 20,409,366 股;
人,                通过网络投票 1,399 人,
                                代表股份 1,563,563,632
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四项,
即:
议案》
  其中,第 3、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
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41,446,3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7%;反对 47,462,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8%;弃权 25,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536,484,673 股,占出席本
次 股 东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0019% ; 反 对
股份总数的 0.001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88,776,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52,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5,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583,814,92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 152,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弃权 5,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88,760,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对 151,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22,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888,741,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反对 174,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19,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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