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6]第 053 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4),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 6 号 3 号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
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 9:15-9: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间为:2026 年 9 月 7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
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8 名,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
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9,688,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14%;反
对 297,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29%;弃权 10,27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同意 39,568,2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19%;反
对 335,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96%;弃权 91,382 股,
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5%。
同意 39,626,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72%;反
对 356,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21%;弃权 12,27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四、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