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7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41 人,代表股份 1,668,913,52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4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34 人,代表股份 208,338,71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207,369,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30%。
表决权的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征集人,就《关于
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本次征集表决权共
收到 2 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征集人已按照其已披露的表
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决议:
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傅利泉先生、吴军先生、陈爱玲女士、张晓明先生、何
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五人与本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三名
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一名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
期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36,034,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29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5,459,94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186%。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1,657,839,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6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265,03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48%。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1,633,69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89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122,56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967%。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1,657,850,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7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275,7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99%。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1,657,822,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5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248,03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66%。表决结果为当选。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林林先生、肖俊先生、王会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54,256,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1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81,959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49%。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1,654,215,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193%;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40,6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451%。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1,673,450,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271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12,875,35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775%。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1,665,399,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95%;反对 3,245,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4,825,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35%;反对 3,245,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76%;弃权 26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
表决结果:同意 1,645,42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924%;反对 2,379,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847,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245%;反对 2,379,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1%;弃权 21,111,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20,9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尹梦琦、陈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