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 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4 0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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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6-061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投资领域,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等的行业资源、资本运作及
投资管理经验,提升投资价值,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安培龙”)于2026年9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与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发
资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投资机构”)
签订《深圳市光明聚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
统称“协议”“本协议”或“合伙协议”),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深圳市
光明聚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统称“基金”或“合伙企业”)。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的人
士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目标认缴规模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RMB200,000,000.00),本协议签署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首期认缴出资
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RMB100,000,000.00)
                            (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其中,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4,250万元人民币(以
下简称“本次投资”),出资占比42.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规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关
联交易,认缴出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不
                                               — 1 —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深圳市科发资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发资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M5J056
  成立日期:2021-03-02
  法定代表人:刘炜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创投路160号光明科技金融大厦
一单元2606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
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
可经营)
  股权架构: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2085。
  主要投资领域: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具身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
等领域。
  经查询,科发资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科发资本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持有公司股份。
  名称:深圳市优合集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合集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KGH62T7B
                                       — 2 —
  成立日期:2026-07-07
  法定代表人:姜勇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明凤凰广场3栋260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股权架构:深圳市资慧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00%持股
  经查询,优合集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优合集创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H5D93X
  成立日期:2020-12-02
  法定代表人:熊传武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创投路160号光明科技金融大厦
一单元2606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产业园区的规划、招商、运营、管理;房屋租赁
的居间、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创新支持与孵化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庆典礼仪服务;
企业交流、研讨活动策划服务;会议服务;采供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
商标代理;企业行政事务代办代购服务;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
务;企业IT护航、IT运维及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服务;园区网络服务平台运
维服务;装修装饰咨询顾问服务;消防管理咨询顾问服务;楼宇清洁服务;园林
绿化,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 3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
目: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架构: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经查询,光明产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光明产投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持有公司股份。
合集创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KK0WRN93
  成立日期:2026-08-13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优合集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明凤凰广场3栋260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合伙人信息: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经查询,优合集创合伙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 4 —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优合集创合伙企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持有公
司股份。
  除科发资本与光明产投同受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优合集创是优合集创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外,前述专
业投资机构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拟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的具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以工商核准为准)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
                                 (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单元517公共区域(暂定,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住所为准)。
(RMB200,000,000.00),本协议签署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首期认缴出资
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RMB100,000,000.0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目标认缴规模不构成任一合伙人追加认缴或追加实缴出资的义务,亦不构成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完成后续募集的承诺。合伙企业后续
募集、增加认缴出资总额、新增有限合伙人入伙或现有合伙人追加认缴出资的,
应另行制定后续募集方案,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实施。
市科发资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合集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
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为深圳市科发资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2085)。
                             认缴出资
  合伙人姓名                 出资          认缴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万元         合伙人类型
  或企业名称                 方式          资比例
                             人民币)
                                                  — 5 —
深圳市光明科学城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合集创智
能传感产业投资合       91440300MAKK0WRN93   货币   1,400    14%     有限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科发资本私
募股权基金管理有       91440300MA5GM5J056   货币    100      1%     普通合伙人
    限公司
深圳市优合集创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   100%
   注:基金目前尚处于募集资金阶段。基金首期拟认缴出资意向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上述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为目前初步拟确认的金额,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以最终备案为准。
基金目前尚处于筹建期,尚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尚未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以上信息均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定登记的信息为准。
兴产业、未来产业等行业以及与上述行业相关的企业及合伙企业。重点领域包括
但不限于传感全产业链等领域。
   (二)认缴出资额及缴付
署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首期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RMB100,000,000.00)。
相关合伙人应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后按照出资缴付通知的要求支付实缴资本。
各合伙人按下列方式缴付出资:科发资本、优合集创应按各自首期认缴出资额一
次性实缴到位;优合集创合伙企业的首期认缴出资按 10%:60%:30%比例分三笔
缴付,其余合伙人(光明产投、安培龙)的首期认缴出资按 10%:40%:50%比例分
三笔缴付。具体为:第一笔出资在基金备案前实缴到位,科发资本、优合集创按
各自认缴出资额一次性实缴到位,其余合伙人(优合集创合伙企业、光明产投、
                                                                  — 6 —
安培龙)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0%实缴到位;基金备案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发出第二笔书面缴付出资通知,优合集创合伙企业按认缴出资额 60%
实缴到位,其余合伙人(光明产投、安培龙)按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40%实缴到位。
据此,本合伙企业第一、二笔出资合计为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53.8%。除
第一、二笔出资外,仅在合伙企业前期已收到的实缴出资额中的百分之七十(70%)
以上已用于项目投资(包括实际交付出资和已通过基金投委会表决但尚未完成交
割的项目拟出资金额)和/或支付合伙费用且第三笔出资拟投资项目投资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已经基金投委会决议通过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各
合伙人发出本次书面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根据缴付通知完成实缴出资。除法
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全体合伙人应在付款截止日或之前在其认缴出
资额的范围内缴付当期全部出资,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二
十(20)个工作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全体合伙人应当将实缴资本
按时足额缴付至出资缴付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
人。
  (三)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存续期限应不少于基金经营期限及清算所需期限,具体
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基金存续期限为捌(8)年。但在经营期限届满后仍无法
完成合伙企业所有被投项目的退出和清算的,为确保合伙企业顺利完成该等退出
和清算,经全部普通合伙人同意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延长期不超过 2 年。
  (四)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各区域性产
权交易所挂牌后出售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或股权退出;
  (3)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或被投资企业研
发项目的经济权益实现退出;
  (4)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 7 —
  (五)会计处理方法
  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方法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意见为准。
  四、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全体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平等互利的战略意图的前提
下,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以获取收益。
  (二)管理和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本协议一经生效,合伙企业无需与基金管理
人另行签署管理协议。
企业应每年度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
  (1) 接收合伙企业的所有财务报表和预算计划;
  (2) 接收合伙企业的年度报告;
  (3)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 除本协议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决定之事项外,合伙协
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5) 审议和决定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事项;
  (6) 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7)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非实质性变更;
  (8)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不
包括合伙企业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进行的被投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事项;
被投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由执行事务合伙
人负责执行);
  (9) 决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入伙;
                                        — 8 —
  (10) 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返还方案;
  (11) 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2) 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13) 本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11)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4)、(8)、(10)项的表决应当取得
普通合伙人的同意以及经代表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
伙人同意;第(5)项的表决需经全体非关联合伙人所持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全体合伙人均为关联方的,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7)、(12)
项,在不损害有限合伙人法定权益的前提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后书面通知
全体合伙人,无需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其余事项的表决应当取得执行事务合伙
人/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以及经代表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
合伙人同意。
有关的事项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仅在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下)应执行合伙企
业的事务,负责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资产的管理、控制和运营,为合伙企业根据合
伙企业相关法律和本协议的条款实现其目的而开展必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合伙人大会及基金投委会的决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退
出及其他日常事务;
  (2) 管理、维持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
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
  (3) 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
需的一切行动;
  (4)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托管账户,开
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 9 —
  (6) 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
交付和执行文件;
  (7) 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相关有限合伙权益;
  (8) 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
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9)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11)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非实质性修改)、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12) 根据本协议约定安排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13) 对于出资违约合伙人进行除名或要求其将未缴纳出资部分的份额予以
转让;
  (14) 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
他行动;
  (15) 主持和召开合伙人会议;
  (16)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1) 依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 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3) 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4) 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5)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 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关联交易;
  (8)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9)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
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
                                        — 10 —
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4) 获取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
诉讼;
  (7) 光明产投、安培龙可自行决定向其指定主体转让合伙份额,无需经其他
合伙人同意。
  (8)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 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0)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金额;
  (2)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不执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5) 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 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 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合伙人决议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的通知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采取整体“先回本后
分利”和项目“即退即分”原则,不得用于再投资。合伙企业的临时性投资收入
                                        — 11 —
及其他杂项收入可以用于项目投资,也可以直接分配。有限合伙人应当在认缴出
资总额的范围内按照各自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承担亏损。
  (五)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单个委员的一票否决权;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共 5 名,公
司可委派 2 名,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须经 4 票(含)
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六)管理费用及普通合伙人报酬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按照下列计算方式计收管理费。投资期内,合伙企
业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的 1%/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退出期内,合
伙企业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后的余额的
长期内无需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
额的 1%/年向优合集创支付普通合伙人报酬;退出期内,合伙企业按照全体合伙
人的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后的余额的 0.5%/年向优合集创支
付普通合伙人报酬;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按照本协议约定延长的,延长期内无需
向优合集创支付普通合伙人报酬。
  (七)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守
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
拍卖费、差旅费等)等由违约方承担。
  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说明
未参与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也未存在委派前述人员在合伙企业任职的安排。
                                        — 12 —
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公司将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六、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全体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平等互利的战略意图的前提
下,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以获取收益。
  (二)存在的风险
合伙协议尚未完成签署。基金的设立尚需工商登记、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将面临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
基金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
防范、降低相关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的协同关系。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运营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
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
健发展的前提下,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及资金优势,拓展投资渠道,并获取
合理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七、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9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风险总体可控
                                         — 13 —
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投资能够获取更多的资金收益,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
公司主营业务和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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