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华律股见字[2026]010 号
致: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冰山冷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冰山冷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包敬欣、刘翠梅出席了于
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
刊载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
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对网络投票系统、时间和操作流程
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
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
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股东会的资格。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74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786,8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
综上,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0 名,代表股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律师共同参加了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股东会的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系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655,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
反对 1,594,712 股,弃权 105,60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50,680,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
反对 1,569,612 股,弃权 105,60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包敬欣:
孙雪峰: 刘翠梅 :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