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6-038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减持意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 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
豁免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应减持意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
承诺。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是否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年9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
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减持意向及股份
限售自愿性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和/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应减持意
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关联董事邹淦荣先生、张元泽先生、吴卫先生、李道
勇先生、孙永镝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一)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减持意向自愿性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华越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华越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越投资”)、间接控股股东江西越财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市越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大越第一投资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西越财”)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
应减持意向自愿性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以确保其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如果在禁售期满后,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
前提下,其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
(二)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
及原任高级管理人员曾仁武、陈世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
应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
“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限售自愿性承诺:
“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满后,在孙永镝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售自愿性承诺:
“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满后,在吴卫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华越投资、间接控股股东江西越财及作出
相关承诺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
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其中,曾仁武于 2022 年 9 月不再担任公司高管,陈世银
于 2024 年 5 月不再担任公司高管,上述股份限售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本次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以下简称“九洲集团”)签署了《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暨控制权收购协议》,约定华越投资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48,552,089股无限售
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九洲集团。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
(公告编号:2026-036)。本次交易完成后,
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华越投资变更为九洲集团,实际控制人将由邹淦荣、张元泽、
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李光辉、曾仁武变更为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因此需豁免以下减持意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申请豁免的承诺
控股股东华越投资及间接控股股东江西越财现申请豁免“作为发行人的直接
或间接控股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
行人股票以确保其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如果在禁售期满后,在不丧失控股股
东地位、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
限减持的可能。”
(二)现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豁免的承诺
间接”字样,其他承诺内容不变。豁免后,承诺修改为“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
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持
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诺内容不变。豁免后,承诺修改为“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满后,在孙永镝担任
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容不变。豁免后,承诺修改为“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满后,在吴卫担任公司
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申请豁免承诺的依据
本次华越投资、江西越财及自然人邹淦荣、张元泽、吴卫及其近亲属游波、
李道勇、孙永镝及其近亲属任芸申请豁免的承诺系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作出的相应减持意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未包含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
表述,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
条所涉及的不得变更或豁免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何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本次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豁免相关主体减持意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有利于本次控制权
转让的交易实施,引入认可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具有赋能空间的控股股
东,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稳定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本次豁免相关主体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作出的相应减持意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豁免相关主体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应减持意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豁免相关主体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应减持意向
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有利于本次控制权转让的交易实施,交易完成后优化公
司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稳定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豁免相关主体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时作出的相应减持意向及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