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领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4 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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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89-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通领科技、公司       指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人           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春潮、实际控制人项建武
                  增持人于 2026 年 6 月 4 日至 2026 年 9 月 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
本次增持          指
                  式增持通领科技股份事宜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
              指
号》                理》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89-1 号
致: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通领科技的委托,就其实际控制人项春潮、项建武本次
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
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
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增持人向本所出具
的说明。
他材料一同提交北交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者根据证监会和北交
所的要求部分或全文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增持计划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通领科技实际控制人项春潮、项建武,其基本情况
如下: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项春潮身份证号码为 330325195510******,
住所为浙江省瑞安市;项建武身份证号码为 330381198410******,住所为上海市徐
汇区。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公 示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北交所网站(http://www.bse.cn)、人民法院
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等网站(查询日期:2026 年 9 月 2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
如下情况:(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 年
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
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并经
查询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本次增持前,增持人项春潮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9,601,4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117%;增持人项建武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 5,921,6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448%。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 XIANG JIANWEN
(项建文)持有 5,327,19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8877%。增持人的其他 21 名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30,643,37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3.8676%。
   增持人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493,7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增持股份结果告知函》、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
提前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8)、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发布
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100),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
可,为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增持人计划自2026年6月4日起3个月内,通
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其中,项春潮先生增持股数不低于130,00
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元。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交易记录、出具的《增持股份结果告知函》并经查询北京证券
交易所网站,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9月3日期间,项春潮先生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91%,增持
金额3,147,543.15元(不含交易费用);项建武先生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52%,增持金额1,028,
毕。
  经查验,在本次增持前的6个月,增持人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查询北京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站,本次增持相关信
息披露情况如下:
金额、价格、实施期限、方式、增持资金安排、锁定安排、相关承诺等)等事项进行
了披露。
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0),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等事项进
行了披露。
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99),就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增持股
份、公司实施股权增持计划等相关事项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达到57.00%)
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拟于2026年9月3日披露《关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就增持人增持结果进行披露。前述公告文
件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北交所并予以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
  四、本次增持行为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的2%的股份……”。
  经查验,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493,724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6.9117%,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增持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2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
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
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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