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八月
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吉”、“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
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作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3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3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4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7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8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8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0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10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1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11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7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7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8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19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
意见 ························································································21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
九、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23
十、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及结论 ·····················································································26
十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27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3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机构指定马平恺和朱强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
马平恺:于 2019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朱强:于 2011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
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李长根,已离职。
项目组其他成员:徐景阳、沈黄阅、佟婧、周洲、孙泉。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冶路 117 号 B 座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 2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23 年 5 月 22 日
挂牌日期 2024 年 10 月 24 日
目前所属层级 创新层
证券简称 百瑞吉
证券代码 874637
联系方式 0519-88408555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化妆品生产;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检验检测服务;
药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第一
经营范围
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
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机构自身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
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取
消监事会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
的情况。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
金”或“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
公司约 40.11%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
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
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
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
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
常经营活动。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
显示,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保荐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
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
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
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中金公司名
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
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
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
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
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
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
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
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
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
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
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
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
询函回复/反馈意见回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
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
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
质控团队、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
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
专员、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
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
请进行严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
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
聘请江苏世纪同仁(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律师。为控制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
已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会计师。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世纪同仁(上海)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2011 年 06 月 2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310000577434671F
注册地 华阳路 112 号东虹桥法律服务园 304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潘岩平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法律服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不适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持有编号为 31310000577434671F 的《律师事务所分
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
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
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成立日期 2017 年 5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MA28TARD1D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民街 200 号圣奥中央商务大厦 35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李惠琦
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
询,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如有) 不适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持有编号为 110101563303 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证书》,且符合《证券法》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中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财务相关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均由
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分次支付给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
司已按照约定支付部分款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保
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在本项目中,发行人除依法为该项目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
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申报文件咨询与制作等服务,聘请了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信息系统专项审计服务,聘请了弗若斯特沙利文
(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行业顾问服务。发行人已与上述第三方机构签订了有
偿聘请协议,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事
项,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市场价格友好协商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江苏世纪同仁(上海)
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保荐机构不
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
请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公司、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
荐办法》《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
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常州百
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4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并
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
了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2024 年 11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所上市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 1.00 元。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920.72 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
配售选择权),或不超过 1,058.83 万股(含本数,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的情况)且发行完成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最终发行数
量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同意后,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
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4)定价方式:
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价方式确
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
协商确定。
(5)发行底价: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6)发行对象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已开通北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
(7)募集资金用途: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以
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额(万元)
可吸收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产业基
地建设项目
可吸收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
合计 37,570.60 35,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待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有关规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先行投入资金。如本次公开发行实
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
解决。如本次公开发行实际筹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超出部分公司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使用。
(8)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发行完成后股票上市的相关安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将在北交所上市,
上市当日公司股票即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10)决议有效期: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在此有效期内通过北
交所上市委审核,则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续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完成之日;若决议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已向有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但未取得有权部门出
具的正式结果的,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议适当延长有效期。
(11)其他事项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的最终方案以北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方案为准。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现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为推动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如下事宜:
(1)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以
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
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战略配售、超额
配售选择权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事项;
(2)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次募集
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进度、
实施方式等;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
金投向;签署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
(3)在发行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新股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
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并继续报送
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4)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报、回复北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反
馈意见等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政府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修改、签署及执行本
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5)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登
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6)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后的实际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北交所上
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
事宜;
(7)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在本次发行上市期间,对北交
所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时进行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必要或合适的调整和修改;
(8)聘请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与其
签署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协议;
(9)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上未列明但董事会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10)上述授权有效期限为 12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授权期限
届满前,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公开发行的实际情况,向公司股东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若
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之日。
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公司为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运作水平,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现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研究。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将按轻重缓急顺序依次投资于以下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额 公司自有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可吸收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
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可吸收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 37,570.60 35,000.00 2,570.60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专款专用。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目前产能瓶颈,进一步扩大市场,提升研发实力,产生良好的经
济社会效益。公司能够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
规定,同时兼顾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拟确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
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经北交所审核通过
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并得以实施,则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市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
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措施的议案》。
交易所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
策程序。
(三)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
相关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调整后,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920.72 万股(含本数,
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或不超过 1,058.83 万股(含本数,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
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的项目,预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0,593.10 万元。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额 公司自有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可吸收可降解生物医用材
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17,118.12 10,593.10 6,525.02
(四)2025 年 9 月 29 日、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月 11 日。经延长后,若在前述授权有效期内通过北交所上市委审核,则本次发行上市
决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完成之日。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
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
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
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部分。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
意见如下:
(一)2024 年 9 月 2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函》(股转函〔2024〕2665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2024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
开转让,证券简称为“百瑞吉”,证券代码为“874637”。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
挂牌公司。”
(二)如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
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
(三)如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
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四)如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
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生物医用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法规范经营。”
(六)经核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登录各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
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最近三年内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
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
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
如下:
(一)2024 年 9 月 23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函》(股转函〔2024〕2665 号),同
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2024 年 10 月 24 日,发行
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百瑞吉”,证券代码为“874637”。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
公司。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
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二)如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五、本
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二)
项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 2025 年期末净资产为 31,940.67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发行人符
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三)项的规定:“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
元。”
(四)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920.72 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或不超
过 1,058.83 万股(含本数,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根据发
行人的确认,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不少于 100 万股,发
行对象预计不少于 100 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项的规定:“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920.72 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
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或不超过 1,058.83 万股(含本数,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
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五)项的规定:“公
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六)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
超过 920.72 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或不超过 1,058.83 万股
(含本数,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且发行完成后公众股东持
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本次发行中,预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且预计本
次发行完成后股东不少于 200 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六)项的规
定:“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
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七)根据发行人股票交易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
于人民币 2 亿元;2024 年、2025 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231.16 万元、7,634.01 万元,2024 年、202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4.33%、
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第 2.1.3 条的规定。
(八)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相关主体不存在
以下情况: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4 条的规定。
(九)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不适用《上市规则》第 2.1.5 条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
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
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
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给予补偿。”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 29 家机构股东,其中 11 家机构股东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①常州新栎和常州新跃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平台,常州新芮、常州新煜系发行人员工余洁控制的持
股平台,并非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②常州启泰和南京睿之哲均系由
其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并非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
其中常州启泰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号:
P1071176);③上海道杰、江苏金财、常州龙城英才、三江金桥和国冶控股系由其股东
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其中江苏
金财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号:
P1032344)。上述 11 名机构股东既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亦不涉及由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
据此,上述 11 家机构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统称“《办法》”)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
备案登记程序。
发行人其余 18 家机构股东常创常州、三江龙城英才、福建颂德、上海谱润、正峰
投资、三江苏州、协立创投、高正久益、上海永强、常州上市后备、常创天使、金坛协
立、南通匀升、珠海今晟、科创苗圃、常州和嘉、东证夏德、东证唐德等属于《办法》
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
(二)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基金备案证明、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并根据相关股东的说明,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上述私募
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情况 管理人名称 登记情况
已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中国证
江苏九洲创业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X4581)
号:P1007444)
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 梧桐三江(上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三江龙城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海)创业投资
英才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管理中心(有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D4224) 限合伙)
号:P1001701)
已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
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在中国证
上海鸿富私募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资基金(基金编号:SLH945)
编号:P1028151)
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
上海谱润泓优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有限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D2502)
号:P1000964)
已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南京特银资产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管理有限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NS293)
号:P1010837)
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5 年 9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 梧桐三江(上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海)创业投资
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资 管理中心(有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基金(基金编号:S69922) 限合伙)
号:P1001701)
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 南京协立投资 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情况 管理人名称 登记情况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
资基金(基金编号:SD1827)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号:P1002843)
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
常州市高正投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资
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基金(基金编号:SD6361)
号:P1001969)
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在中国证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上海先临投资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有限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K8989)
号:P1032073)
已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
常州启泰创业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常州上市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后备 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资
(有限合伙)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基金(基金编号:SJX045)
号:P1071176)
已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
江苏九洲创业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J9815)
号:P1007444)
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南京协立投资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管理有限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D1828)
号:P1002843)
已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上海匀升投资
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基金(基金编号:SVT357)
号:P1016599)
已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
深圳今晟股权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资
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基金(基金编号:SVP122)
号:P1068775)
已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中国证
常州启泰创业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有限合伙)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TS195)
号:P1071176)
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在中国证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常州和嘉资本
资基金备案手续并登记为私募投 管理有限公司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
资基金(基金编号:STQ453)
号:P1030852)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情况 管理人名称 登记情况
已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证券公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证券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
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人备案手续
并登记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 公司
司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号:
号:SEA396)
PT2600031226)
已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
已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在中国证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证券公司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证券公 上海东方证券
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人备案手续
并登记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
为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基金 公司
司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编号:
编号:SJF022)
PT2600031226)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
常创常州、三江龙城英才、福建颂德、上海谱润、正峰投资、三江苏州、协立创投、高
正久益、上海永强、常州上市后备、常创天使、金坛协立、南通匀升、珠海今晟、科创
苗圃、常州和嘉、东证夏德、东证唐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常州启泰、江苏金财均已
根据《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十、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
况及结论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后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
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
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
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
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
变化。
十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公司所处的生物医用材料行业是现代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未来随着相关领域
市场空间的持续增长,会吸引新的竞争者不断进入市场,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带来市场竞
争风险。如公司不能制定针对性的经营策略,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扩大自身规模并增强
资金实力,持续开拓境内外市场,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及毛利率有可能受到挤压,进而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为生物医用材料第三类医疗器械,主要用于预防术后粘连,促进创面
愈合,产品会直接与人体重要器官和创面接触;同时,公司还拥有功能性护肤品产品,
其会与人体皮肤相接触,因此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较高的要求。若未来公司在
原材料质量把关、产品生产、质量检验或产品储存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出现失误等情形,
将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甚至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进而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及声誉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模式产生的收入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经销商存在下游二级经销商,经销商网络分布在全国各地,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
大、销售渠道不断丰富、经销商数量的持续增加,公司的经销商管理能力和销售管理水
平需要不断提升。若公司未来不能保持与重要经销商的稳定合作关系,不能及时提升经
销商管理能力,或者部分经销商未能按公司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出现自身经营管
理混乱、违法违规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市场推广受阻或品牌声誉受损、销售下滑
的情形,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类企业须取得医疗器械相关生产许可和注册证等资质,且该等文件均有一
定的有效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需依照有关
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准产品注册证书的延
续注册,或未能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获准续期,或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相关资
质被主管部门撤销或吊销,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9,817.83 万元、23,122.72 万元及 28,387.07 万元,
净利润分别为 5,007.84 万元、5,231.16 万元及 7,634.01 万元,呈现持续增长。随着公司
业务规模扩大,收入和利润基数持续增加,公司保持高速增长的难度有所提升。若未来
行业竞争加剧、医疗器械行业监管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而公司不能较快适应、公司产品研
发进度不及预期、市场推广能力下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未达预期,或公司出现本
节所述的其他风险因素,或多项风险因素同时发生,亦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
动乃至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物医用材料等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为防粘连医疗器
械,主要应用于宫腔、盆(腹)腔及鼻(窦)腔等术后创伤修复领域。报告期内,公司
宫腔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宫腔领域)产品收入分别为 12,998.85 万元、15,113.70 万
元和 15,726.5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5.59%、65.37%和 55.40%,系报
告期内公司最主要的产品。目前公司其他防粘连产品仍处于市场开拓阶段,尚未形成较
大规模的收入,因此短期内宫腔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宫腔领域)产品对公司业绩影
响较大,公司对其存在一定的依赖。若未来该产品市场增速不及预期,或受行业政策影
响收入出现大幅下降,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自 2021 年正式开展功能性护肤品电商业务,该业务市场拓展初期,为快速建
立品牌认知、拓展市场份额,公司投入了较多市场推广费用,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功能
性护肤品业务持续处于亏损状态。
为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公司预计将会持续进行市场推广投入。但由于化妆品市
场参与者众多,竞争较为激烈,若公司后续推广策略未能有效适配市场变化、品牌推广
效果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功能性护肤品业务实现盈利的时间超出预期。若功能性护肤品
业务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可能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568.96 万元、2,338.34 万元和 2,815.90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43%、7.79%和 7.41%。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若不能有效地进行库存管理,较高的存货金额将增加流动资产积压规模以及资金周转压
力,导致一定的经营风险。此外,若未来公司存货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存货损毁等情况,
则可能导致出现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形,公司或将面临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及 2025 年 11 月 18 日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均为三年。报告期内,公司
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未来无法被继续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收入金额分别为 981.11 万元、1,474.82 万元和 1,877.37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95%、6.38%和 6.61%,呈上升趋势,主要销往欧洲、
南非、澳大利亚等境外市场,结算外币主要为欧元、美元等。报告期内,由于人民币汇
率波动而形成的汇兑净损失分别为-7.93 万元、-1.41 万元和-4.18 万元。公司未来会重点
布局海外市场,若未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
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1,503.30 万元、1,622.63 万元和 2,410.52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8.48%、6.46%和 7.75%,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7.59%、7.02%和 8.49%。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公
司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能及时或无力支付货款,可能面临应收账款难以
收回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生物医用材料产品的研发周期一般较长,通常需通过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注册
申请、上市后临床研究及产品维护等多个环节,且生物医用材料领域涉及学科广泛,学
科交叉较深,技术壁垒较高,资金需求大,研发项目进展受较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如公司在研项目研发失败或未能及时产业化,或研发的新产品不能获得市场
认可,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生产经营及现金流周转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立足组织修复生物医用材料领域,围绕生物医用材料自交联技术路径和临床应
用需求,研发出了新型生物相容高分子的巯基化衍生物及其制备技术、新型生物相容高
分子自交联技术等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底层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所在,如果未来在经营过程中因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或者出现重大疏忽、恶意串
通、舞弊等原因导致技术泄露,将会对公司产品研发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技术人员可以助力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
力。未来,如行业人才竞争加剧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技术人员流失,甚至加入竞争对手
从事类似的研发生产销售工作,可能导致公司研发停滞、市场开拓困难、客户关系受损
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市场地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法律及内控风险
公司为生物医用材料企业,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已取得
多项国内外注册商标和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取得 157
项境内商标、1 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8 项其他境外商标、44 项境内专利、1 项中国
台湾地区专利、34 项境外 PCT 授权专利和 6 项域名。尽管公司采取了及时申请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建立保密制度和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多种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但不能排
除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犯或被竞争对手提起异议、诉讼的风险。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一起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目前已经达成和解,如未来再次出现该等情况,可能
会削弱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舒晓正直接持有公司 27.84%的股份,并通过常州新跃、
常州新栎合计控制公司 32.3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舒晓正的持股比例将产生一定程度的下降。如果公司
上市后因其他股东增持股份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不
排除因此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效率降低的情况,进而存在对公
司的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行业政策风险
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鼓励医
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2020 年 2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要求“坚持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2021 年 6 月,国家
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
意见》,明确重点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
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
公司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多个省市,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防粘连材料产
品已在河南省被纳入集中采购。未来,随着国家进一步推进集采政策,公司主要产品面
临在更多省市被纳入集采范围、无法中标、销量缩减或价格大幅降低等风险。如公司销
售策略未能适应相关政策,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通过对医疗资源的
有效配置引导医疗服务和医疗器械采购规范化发展。2021 年 11 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
布《关于印发 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 号),
明确从 2022 到 2024 年,全面完成 DRG/DIP 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
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优化了 DRG 核心分组及 DIP 病种库核心病种,使得结构
更加合理。未来随着相关政策的全面推行,受按病种结算标准化付费的制约影响,可能
会导致公司产品临床使用率下降或销售价格下降,进而对公司的收入和毛利率产生不利
影响。
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明确实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逐步推行高值医
用耗材购销“两票制”。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产品在陕西省、青海省和福建
省的部分地区销售中执行“两票制”。如未来医疗器械领域“两票制”政策调整,落地
范围扩大,而公司销售模式及营销推广策略未能随着政策落地进度快速优化调整,或未
能及时在“两票制”政策地区寻找到优质配送商,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化妆品行业的迅速发展,行业监管力度也持续加强,近年来,国家相关部
门颁布了一系列化妆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弥补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过
程中的漏洞。2021 年 1 月以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政策法规的陆续施
行,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均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基本行为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
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未来,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门
槛将进一步提高,如公司不能持续满足行业监管要求,公司所拥有的资质、许可或存在
不能续期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防粘连医疗器械产品主要应用于宫腔、盆(腹)腔、鼻(窦)腔等领域。根
据行研机构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境内市场规模方面,以入院价口径计算,2023 年全
国宫腔、盆(腹)腔及鼻(窦)腔领域术后防粘连材料的市场规模合计约为 39.45 亿元。
通常医药医疗产品入院价会显著高于出厂价,因此在计算市场规模时,入院价口径规模
会显著大于出厂价口径规模。若以出厂价口径计算,公司所处的宫腔、盆(腹)腔及鼻
(窦)腔领域术后防粘连材料的市场规模则会相对较小。
虽然目前在上述领域中,防粘连产品的渗透率在持续提升,加之手术规模的增长,
全国宫腔、盆(腹)腔及鼻(窦)腔领域术后防粘连材料的市场规模仍呈现持续增长的
趋势。但由于防粘连市场较为细分,且防粘连产品渗透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因此目前细
分行业市场空间相对有限。若未来行业增长或产品渗透率提升不及预期,或随着市场竞
争的不断加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毛利率水平大幅下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向“可吸收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产业基地建设
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可能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将扩充核心产品产能。由于相关项目建成
投产尚需一定时间,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下游行业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产品销量增速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
时消化,从而对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向“可吸收可降解生物医用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市场变化、技术变革、政策调整等诸多不确
定因素,因此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临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
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显著提高,股本规模也将有所扩大,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并逐步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在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收益前,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股本的
增长幅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
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七)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拟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除公司经营和财务
状况之外,本次发行上市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
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因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
风险。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深耕生物医用材料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医疗器械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
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已出台多项产业政策
鼓励国产医疗器械企业加快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2021 年 12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十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指出持续推进诊疗装备与生物
医用材料、生育健康及妇女儿童健康保障、主动健康和人口老龄化科技应对、中医药现
代化等领域前沿基础技术研究。2022 年 1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出医药创新产品产业化工程
之医疗器械重点发展重组胶原蛋白类、可降解材料、组织器官诱导再生和修复材料、新
型口腔材料等生物医用材料。2023 年 12 月,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
包括透明质酸在内的手术防粘连材料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上述规划及产业政策
的支持和引导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我国目前已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系,为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向
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优质
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外部环境。国内行业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为行业发展营
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术后防粘连材料市场规模不断增长
未来随着手术量不断提升,加之防粘连产品的手术渗透率不断增加,术后防粘连生
物医用材料市场规模将不断增长,有效性和安全性更优的防粘连产品在宫腔、盆(腹)
腔、鼻(窦)腔等临床领域的需求将迅速扩增。根据行研机构弗若斯特沙利文分析,2023
年全国宫腔、盆(腹)腔及鼻(窦)腔总体手术量合计约 3,880.18 万台;预计到 2027
年,上述领域的总体手术量将达到 5,723.23 万台;预计到 2032 年,上述领域的总体手
术量将达到 8,079.45 万台。市场规模方面,以入院价口径计算,2023 年全国宫腔、盆
(腹)腔及鼻(窦)腔领域术后防粘连材料的市场规模合计约为 39.45 亿元;预计到 2027
年,上述领域的市场规模合计将达到 93.13 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23.95%;预计到 2032
年,上述领域的市场规模合计将达到 208.90 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17.54%,发行人核心
产品所处行业的未来市场需求及规模增长迅速。
(三)发行人业务与产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自身竞争优势突出
发行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生物医用材料等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自
设立以来,公司致力于通过自主创新打造技术领先的生物模拟组织修复和再生材料研发
平台,为医生和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生物医用材料产品。
发行人通过自主创新形成了以自交联和生物模拟材料等技术为核心的技术平台,利
用透明质酸巯基化衍生物在生理条件下自发形成二硫键交联结构,解决了传统交联改性
技术中存在的无法精确控制降解时间、交联效率低、存在残余毒性等问题,使得公司产
品不仅可以通过物理隔离达到预防组织粘连的效果,同时也可以控制自身降解时间与组
织愈合修复周期相匹配,具有促进创伤组织修复及生理功能重建的作用,而且交联产物
理化性能灵活可调,交联效率高,不存在毒副作用。
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宫腔、盆(腹)腔及鼻(窦)腔等术后创伤修复领域,包
括国内首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预防宫腔术后粘连的三类医疗器械宫腔用
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妇产科手术后盆腹腔粘连预防中国指南(2023 年版)》中被
列为唯一的 A 级最高循证医学等级的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及《中国慢性鼻窦炎诊断和
治疗指南(2024)》的推荐产品医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等。同时公司也少量从事含透
明质酸功能性衍生物的功效护肤品的生产及销售业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述主要产品在国内已准入约 2,300 家医院,三甲
医院已覆盖约 700 家,包括复旦大学发布的 2023 年中国医院专科排行榜中排名前 10
的妇产科医院,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
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市红房子妇产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
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华西妇产儿童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山大学
附属第一医院等。同时公司产品已成功销售至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发
达国家,获得了国际市场的认可。宫腔和盆(腹)腔领域产品多次在欧洲妇科内镜学会
(ESGE)、欧洲生殖与胚胎学会(ESHRE)等学术年度会议的演示手术中被指定使用,
被收录至欧洲妇产外科研究院(European Academy of Gynecological Surgery)的官方教
腔领域产品被列入了《中国慢性鼻窦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24)》和《国际耳鼻咽喉科
头颈外科协会(红皮书):关于鼻窦炎的国际综述(2021)》。
公司拥有突出的研发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有 3
项产品取得 NMPA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6 项产品取得 NMPA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
证、4 项产品取得 CE 标识、2 项产品取得 FDA 备案;公司已获得境内授权发明专利 20
项,中国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 1 项,国外授权 PCT 发明专利 34 项。同时公司被认定
为第五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苏省医用生物
修复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科技型
中小型企业等。并且,在上述已实现商业化主要产品的基础上,公司在创伤修复生物医
用材料领域布局了包括妇科术后粘连预防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欧洲及美国临床注册
研究、退行性关节炎长效增粘治疗用自交联透明质酸钠复合制剂的研发与产业化、新型
注射型原位凝胶及其在关节软骨再生中的应用研发等多元化在研产品管线,以解决目前
创伤修复领域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
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扶持,术后防粘连材料市场需求快速
增长,发行人业务与产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自身竞争优势突出,发展前景广阔。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年 月 日
总裁:
__________________
王曙光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章志皓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许 佳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马平恺 朱 强 年 月 日
保荐人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马平恺和朱强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
体负责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出具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
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情况;
(二)马平恺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再融资、转板
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朱强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再融
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如下:
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承诺,具体负责此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马平恺、朱强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
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施,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
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
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
权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陈 亮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马平恺 朱 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