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58 证券简称:聚仁新材 公告编号:2026-081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9 月 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信息披露部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
(二)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超过15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
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
诉讼、仲裁;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
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
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
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
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
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
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
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
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聚仁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