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4 0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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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EASTLAKE HI-TECHGROUPCO., LTD.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施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行为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室、院、各级管理主体及对公
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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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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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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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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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如发生前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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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岁的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室、院、各级管理主体及公司能
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武汉东湖高
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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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向湖
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重大事项备忘录及特殊情形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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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
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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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可以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
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
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或
讨论。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部室、院、相关管理主体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或未
按要求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或档案及备忘录
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或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本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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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相关机构及其人员,
股东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重大事项(尤其是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等)信息
披露后,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如发现异常交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武汉东湖高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东湖高新董字〔2020〕9 号)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均以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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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东湖高新             公司代码:600133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注 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登记人
   知情人(自          工作单位 联系 证券 人与上市公司            知悉内幕信息         亲属关系
序号       企业代码(自然人                   信息地点 息方式(注           时间        员(注 登记时间
   然人填写            及职务 电话 账户   关系              阶段(注 4)         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3)           (注 5)       6)
    姓名)                       (注 2)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主体是单位的,需注明其是否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中介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5: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需要精确到日(如:YYYY-MM-DD)。
注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需填写原登记人姓名及原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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