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4 0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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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628        证券简称:强达电路          公告编号:2026-051
转债代码:123284        转债简称:强达转债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2 号),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5,5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50,000,000
元,在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63,000.00 元后,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40,837,000.00 元,资金已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划入
公司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过程中,应支付保荐承销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 13,597,085.92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6,402,914.08 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
了《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
[2026]1377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商业银行、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截至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 集 资金专户余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 集 资金用途
号                                                   额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福永支行
                                                                   技有限公司年产
          合计                                      540,837,111.11
注 : 1、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余 额 大 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 原 因 是 尚 有 部 分 发 行 费 用 未 转 ;
支 行 ,其 对 外 签 订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以“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名 义 签 署 ;“ 中 信 银 行
深 圳 横 岗 支 行 ”系“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下 属 支 行 ,其 对 外 签 订 四 方 监 管 协 议 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 监 管 协议》 。 协议签 订主 体及 主要 内容如 下:
     甲 方:深 圳 市强达 电 路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 分 行 (以下 称“乙 方”)
     丙 方:招 商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保荐机 构)( 以下 简 称“丙方 ”)
甲方“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
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
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
如下:
  甲方一: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于甲方二“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
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
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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