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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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智新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葛言、郭琳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
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无遗漏、虚假、隐瞒和误导之处,
其中文件和材料为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
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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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事长赵庆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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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8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
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
利)。
经核查,出席及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
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5,532,12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19%。未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本次会
议有效表决股数 75,532,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况。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先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5,532,124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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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赞成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5,532,124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5,532,124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投票结
果显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