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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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183 号
致: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林静、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深证
上〔2025〕223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分别在《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
讯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3 日下午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 102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云孝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9 月 3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间为 2026 年 9 月 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共 802 人,代表股份 347,127,9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22,333,700 股)的比
例为 48.0564%。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257,559,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656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796 人,代表股
份 27,938,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867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此外,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会议进行选举的董事候
选人黄中先生亦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补
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原董事、
副董事长孙立新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了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本次会议
同意补选黄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意见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346,901,157 99.9347% 27,711,553 99.1883%
反对 121,134 0.0349% 121,134 0.4336%
弃权 105,632 0.0304% 105,632 0.3781%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林 静
经办律师:
蒋 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