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及授
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公
司决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次调整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
规,同意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 人调整为 16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二、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于 2026 年 7 月 8 日执行完成,根据《管
理办法》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10.76 元/股调整为 10.60 元/
股。
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荣控伟华的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内容)未违反有
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发挥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发展。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9 月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