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
司合计 100.00%的股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
值为基础,参考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415,000.00 万元,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270,000.00 万元。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定价
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后最终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为 8.5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不低
于前述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80%。
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962,543,897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含税),共用利润 496,254,389.70 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上市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向交
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 8.55 元/股调整为 8.45 元/股。
本次交易项下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