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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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壹连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的原申报材料的报告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现发行人将报告期调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就发
行人在报告期更新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以及发行人涉及的有关
重大事项进行核查,特此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
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所使用的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
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壹连科技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壹连科技/
指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518Z0531 号”“容诚审
《审计报告》 指 字[2025]518Z0012 号”“容诚审字[2026]518Z0016 号”《审
计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可转债管理办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5 修正)
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026 年 半 年 度
指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募集说明书》 指
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
会计师/容诚会计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
报告期 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不
元、万元 指
同表述的除外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2026 年 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该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
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
况如下: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
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8,0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
额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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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合计 148,420.49 120,000.00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
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
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
自筹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18,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合计 148,420.49 118,000.00
注:上表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已扣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前新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2,000.00 万元。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
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
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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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事项无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必要批准
与授权;发行人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决议内
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
程序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6708179H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 1 号 A 栋厂房 103-501,B 栋
住所
厂房 301-501(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 田奔
注册资本 12,798.0412 万元
实收资本 12,798.0412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动力电池精密连接组件、新能源汽车高低压线束、各类电连接元器件、
电控系统组件的研制、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成立日期 2011-12-07
营业期限 2011-12-07 至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其他方面未发生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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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以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
修订,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
二条的规定。
发行中,发行人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
不转股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署了《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健全,具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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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机构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 118,000.00 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
计,预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能源智能制造柔
性电连接系统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所述,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
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
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符
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
定
款、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八、发行人的
业务”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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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3)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五)项的规定;
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
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发
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本
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并基于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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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
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的证券类型为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发行人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
《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发行人股票,可转
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可
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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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方式、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内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了回售条款,可转
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
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
明书》中披露其主要内容,该规则公平、合理,明确了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
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
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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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情况。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发行人设立过程
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
了有关验资的必要程序;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所议事项符合当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合法有效,符合当
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论述了发行人的
独立性情况。经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
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及其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发行人确认,经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质押或冻结情
持有有限
序 股东姓名/名 持股比 持股总数 况
股东性质 售条件股
号 称 例(%) (股) 股份状 数量
份数(股)
态 (股)
境内一般法
人
境内一般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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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或冻结情
持有有限
序 股东姓名/名 持股比 持股总数 况
股东性质 售条件股
号 称 例(%) (股) 股份状 数量
份数(股)
态 (股)
境内一般法
人
境内一般法
人
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
境内一般法
人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星实业,实际控制人为田王
星、田奔,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现有总股本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414,58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36,565,832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7,980,412 股。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
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备案,并办理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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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股权投
资”。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主营业务均为电连接组件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
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如下:
年度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289,639.29 514,895.90 390,506.90 307,455.55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287,547.47 511,299.99 386,652.06 304,210.77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28 99.30 99.01 98.94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
主。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
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如下:
序
持有主体 资质名称 注册编码 发证部门
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
人备案 圳海关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
人备案 州海关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
证书 德海关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
证书 州海关驻乐清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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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
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未取得资格即开展经营的情况。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
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发
行人具备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就自身已存在的债务不存在严重违约
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星实业,实际控制人为田王星和田奔,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说明
直接持有发行人 3.42%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3.02%股份,
合计持有发行人 6.43%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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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职务
发行人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前述第 3、4 项所列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
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王星实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芜湖云达房屋租赁
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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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司 事、总经理;田王星曾担任董事,于 2021 年 5 月辞任
上海侨云电器有限公 田王星胞妹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分别持有其 55%、45%股
司 权;田海平担任执行董事,黄献川担任监事
田王星胞妹田海平及其配偶黄献川分别持有其 61.36%、
田王星曾持有其 38.64%股权,于 2020 年 12 月转让该等股权
上海侨云科技有限公 田王星胞妹之配偶黄献川及其子黄田分别持有其 15%、85%
司 股权;黄献川担任其执行董事
江苏侨云电子有限公 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
司 行董事、经理
田王星胞妹田海平之配偶黄献川及其子黄田以及上海侨云科
侨云(江苏)科技有
限公司
经理,田海平任监事
深圳市侨云通讯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酒一搜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同德信息
未注销)
深圳市金泰科环保线
缆有限公司
深圳会买酒贸易有限
公司
广州晟峰建设有限公 田奔配偶张莉玭之父母张长春、李令安分别持有其 49%、51%
司 股权;张长春担任执行董事,李令安担任监事
益阳金弘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广州畅灵贸易有限责 田奔配偶张莉玭之母李令安持有其 100%股权;李令安担任执
任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张长春担任监事
深圳市日拓科技有限 卓祥宇配偶陈玉欧之弟陈甦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公司 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简
约家居用品店
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
云南永兴祥茶叶 黄晓亚胞兄黄旭晓及胞兄配偶南琼霞分别持有其 60%、40%
有限公司 股权,黄旭晓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南琼霞担任监事
昆明滇池度假区四水
归堂珠宝店
昆明滇池度假区清和
舍茶叶经营部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其 100%股权,并担任董事
份有限公司 长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安庆温州国际大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安徽惠园大酒店有限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持有其 96%股权
安庆市宜之味酒店有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持有其 96%股权,并担任董事、总经理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有
桐城市惠园新能源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
深圳市早知道科技有
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奇点财富 郑梦远配偶宋丽持有其 8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理
深圳前海雨后投资合 郑梦远配偶宋丽持有其 10%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英祥(中山)包装制
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
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视博威科技有 2026 年 8 月新任独立董事邓鹏之兄弟姐妹的配偶冷灵芝任董
限公司 事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监事会取消前在任职工代表监事,于 2025 年 12 月离
任
溧阳壹连汽车电子科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发行人通过溧阳壹连持有其
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51%的股权,于 2024 年 8 月注销
安庆市协诚咨询担保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 2%股权并担任董事,于
销)
深圳嗨先生餐饮管理
有限公司
浙江鹏粤科技有限公
司(已注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市元宇智科技有
限公司
深光慧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已注销)
深圳创智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吊销未注销)
山东淄特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台州同合激光科技有
限公司
盐城市瀚泉水务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一号科技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晗及其胞妹张家宜、岳母廖素华分别持有其股权 45%、
深圳万物创新集团有
限公司(已注销)
理,于 2022 年 12 月注销
深圳万物传感科技有
限公司
深圳视光科技有限公
司
深圳万物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瀚光科技有限公 张晗及其胞妹张家宜分别持有其股权 30%、70%,张家宜担
司 任该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
深圳烯光科技有限公
司
深圳前海奇点财富网
销)
安庆市惠而聚实业有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配偶胡华持有 33.33%股权并担任董事
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长,于 2024 年 4 月注销
西部智联君志(重庆)
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
(已注销)
西部智联君泽(重庆)
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
(已注销)
西部智联君研(重庆)
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间接持有其
(已注销)
深圳市乐派优颂电子
孟琦配偶吴涵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于 2024
年 6 月注销
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联
销)
上海保罗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
安庆华晖机电物资有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持有其 35.17%股权,并担任
限责任公司(已注销) 董事长兼总经理。于 2024 年 12 月注销
广州中远海运电信科
技有限公司(曾用名: 范伟雄配偶之兄邬春雷曾担任其执行董事,于 2024 年 12
广州中海电信有限公 月离任
司)
西部智联君诚(重庆) 褚文博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于 2024 年 11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月离任
发行人曾经持有其 49%的股权,2025 年 5 月发行人将其持
有的股权转让
深圳市联众广发网络 龙沁胞弟龙文持股 100%,并担任经理、董事,龙沁配偶杨
科技有限公司 正午曾持股 5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安庆市宜锦酒店有限 程青峰胞姐程其玉之配偶胡华通过安徽惠园酒店集团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持有其 96%股权,2026 年 1 月注销
重庆清研智联科技有
限公司
褚文博担任董事长
科技有限公司
资基金管理(重庆)有 褚文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限公司
汽车创新中心(重庆) 褚文博担任经理兼董事
有限公司
褚文博担任董事
庆)有限公司
褚文博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人委派代表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派代表
褚文博担任经理兼董事
心(重庆)有限公司
褚文博持股 99.58%,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务中心(有限合伙)
褚文博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技中心(有限合伙)
褚文博间接持有其 19.35%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 100%
有限公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褚文博间接持有其 2.1213%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 100%
科创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褚文博间接持有其 0.99%的股权,表决权比例为 100%
伙)
务有限公司 权,刘柳担任其执行董事、总经理
限公司 其他股东
有限公司(强制注销) 月吊销,已强制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2026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 2026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王星实业 餐饮服务 796.21 1,458.56 1,274.97 1,096.10
海普锐 设备及配件等 472.64 512.66 434.38 118.25
原材料、配件、
圳阳精密 382.99 478.05 - -
工模等
深圳市金泰科环
原材料 64.66 34.31 35.73 35.17
保线缆有限公司
芜湖侨云 原材料 - - 0.84 37.07
深圳会买酒贸易
酒水 15.45 23.14 34.14 39.96
有限公司
合计 - 1,731.97 2,506.72 1,780.06 1,326.55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浙江近点 水电费 0.40 2.25 1.14 1.08
海普锐 原材料 - 0.36 - -
圳阳精密 水电费、物业费 2.53 3.99 - -
合计 - 2.93 6.60 1.14 1.0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圳阳精密 房屋及建筑物 5.54 9.13 - -
(2)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王星实业 房屋及建筑物 1,091.51 1,912.31 1,883.12 1,709.50
浙江近点 房屋及建筑物 79.40 634.10 394.41 412.87
合计 - 1,170.91 2,546.41 2,277.53 2,122.37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内容 转让价格
壹连科技收购浙江近点持有
的浙江壹连 22%股权
单位:万元
主合同期间/
担保 担保
债权人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主合同 债权确定期
总金额 类型
间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 浙江近点 浙江壹连 870.00 抵押 借款合同
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永 王星实业 壹连科技 11,000.00 抵押 借款合同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王星实业、
限公司深圳福永 田王星、田 壹连科技 5,000.00 保证 借款合同
支行 奔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 浙江近点 浙江壹连 420.00 保证 借款合同
市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 王星实业、 2022.12.5 至
壹连科技 52,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田王星 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 2022.12.5 至
王星实业 壹连科技 52,000.00 抵押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4.12.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合同期间/
担保 担保
债权人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主合同 债权确定期
总金额 类型
间
田王星、田
奔、朱青
招商银行股份有 2022.9.9 至
青、张莉 壹连科技 8,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3.9.8
玭、王星实
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
田王星、田 2022.11.17 至
份有限公司深圳 壹连科技 10,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奔 2023.11.7
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王星实业、 2022.7.19 至
行股份有限公司 壹连科技 5,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田王星 2023.6.28
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田王星、田
限公司深圳福永 奔、王星实 壹连科技 8,000.00 保证 借款合同
支行 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福永 王星实业 壹连科技 8,000.00 抵押 借款合同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 田王星、田 2023.10.18 至
溧阳壹连 32,000.00 保证 借款合同
限公司溧阳支行 奔 2028.9.21
中国工商银行股 王星实业、
份有限公司深圳 田王星、田 壹连科技 5,000.00 保证 借款合同
新沙支行 奔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 浙江近点 浙江壹连 420.00 保证 借款合同
市支行
福建海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温州 2023.9.1 至
卓祥宇 浙江壹连 1,300.00 保证 借款合同
乐清小微企业专 2024.9.1
营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王星实业、 2023.12.14 至
行股份有限公司 壹连科技 30,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田王星 2024.9.25
深圳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
田王星、田 2024.4.9 至
份有限公司深圳 壹连科技 30,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奔 2025.4.9
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 2024.6.3 至
王星实业 肇庆壹连 5,000.00 抵押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 王星实业、 2024.6.3 至
肇庆壹连 5,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田王星 2024.12.4
平安银行股份有 王星实业、 2024.12.11 至
壹连科技 36,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田王星 2026.12.1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主合同期间/
担保 担保
债权人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主合同 债权确定期
总金额 类型
间
平安银行股份有 2024.12.11 至
王星实业 壹连科技 54,000.00 抵押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6.12.10
平安银行股份有 王星实业、 2025.1.21 至
溧阳壹连 19,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田王星 2026.12.10
平安银行股份有 2025.1.21 至
王星实业 溧阳壹连 19,000.00 抵押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6.12.10
中国农业银行股
银行承兑 2024.11.7 至
份有限公司乐清 浙江近点 浙江壹连 420.00 保证
汇票 2025.5.7
市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 2025.1.21 至
王星实业 肇庆壹连 5,000.00 抵押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2026.12.10
平安银行股份有 王星实业、 2025.1.21 至
肇庆壹连 5,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田王星 2026.12.10
广发银行股份有 田王星、田 2025.9.16 至
壹连科技 5,000.00 保证 授信合同
限公司深圳分行 奔 2027.8.21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33.02 1,119.15 997.81 725.89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6.0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应收账款 浙江近点 - 0.07 0.06 0.16
小计 - 0.07 0.06 0.16
其他应收款 浙江近点 20.00 20.00 20.00 20.00
小计 20.00 20.00 20.00 20.0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6.0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海普锐 210.60 593.11 437.40 62.31
深圳市金泰科环保线缆有限公
应付账款 司
芜湖侨云 - 0.11 0.10
圳阳精密 190.82 173.01 - -
小计 458.36 785.54 453.05 77.53
王星实业 230.96 177.17 155.72 -
其他应付
深圳会买酒贸易有限公司 - 2.75 1.32 0.93
款
卓祥宇 0.14 0.22 0.76 -
小计 231.09 180.14 157.81 0.93
合同负债 芜湖侨云 - - - 1.77
小计 - - - 1.77
其他流动
芜湖侨云 - - - 0.23
负债
小计 - - - 0.23
(三)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
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
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根据相关规
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
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经由发行人董事
会、监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相关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
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关联董事、监事以及关联股东依法
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未发表不同意见,认为
相关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的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
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取得两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如下:
权利 土地面积 房屋面积 土地使用 他项
不动产权证号 坐落位置 用途 权利性质
人 (m2) (m2) 权期限 权利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宁德市东侨 国有建设
闽(2026)宁 二类工
宁德 经济开发区 2073-12-2 用地使用
德市不动产权 36,704.00 87,410.64 业用地/ 无
壹连 育仁路 186 7止 权/房屋
第 0003411 号 厂房
号 所有权
溧阳高新区
苏(2026)溧 国有建设
江苏 沙涨大道南 工业用 2076-3-15
阳市不动产权 66,765.00 / 用地使用 无
壹连 侧、康安路 地 止
第 0043618 号 权
西侧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房屋对外
租赁情况如下:
序 出租 面积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间 租金
号 方 (m2)
深圳市绿
溧阳市沙涨大道 913 号 2024-08-01
都膳食管
理有限公
层南区 1 号 2029-07-31
司
溧阳市沙涨大道 913 号
幢一层西边
田西良 至
溧阳市沙涨大道 913 号
月
溧阳 1-408
壹连 租金:
溧阳市昆仑街道码头西 2025-12-01
元/月;
物业:
室:1 一楼车间 2028-12-31
/月
溧阳市放
溧阳市沙涨大道 913 号 2024-12-01
牛郞餐饮
管理有限
层北区 2029-11-30
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
月
宁德 下园区 4#楼一楼小卖 2028-12-30
壹连 铺
宁德市蕉 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 2026-03-15
超市 1,770 元/
仓库 月
悦百副食 德壹连电子有限公司门 2028-12-3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出租 面积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间 租金
号 方 (m2)
品店(个 下园区 4#楼 301B
体工商
户)
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序号 1、5 对应食堂为员工福利食堂,溧阳壹连不寻求租赁经
济利益,为无租金租赁;序号 7 对应的租赁合同未约定具体房屋建筑面积。
(二)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房
屋租赁合同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
号
A 栋、B 栋 2019-11-10
员工宿舍 8,792.68 2029-11-09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A 栋 2 层厂
道燕川社区大华路一 2,731.07
房 2021-11-10
号侨云厂区
深圳市王 房 2029-11-09
星实业发 1 号宿舍 1,465.44
展有限公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司 道燕川大华路 1 号王星
厂区 A 栋一楼二楼、B
栋四楼厂房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大华路 1 号王星
厂区 A 栋一至二层及 1
壹连科 2029-11-09
号楼宿舍 2 层
技 1 号厂房 5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楼
道朝阳路 68 号 A 栋宿舍 1
楼
燕川社区朝阳路 68 号
格第电子
燕川社区朝阳路 68 号 2025-06-01
(深圳)
号厂房 4、5、6 楼 2030-05-31
燕川社区朝阳路 68 号 2025-06-01
间 2030-05-31
燕川社区朝阳路 68 号 2025-09-01
区燕罗街道朝阳路与 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
号
大华路交汇处东北侧 2028-08-31
格第电子厂区研发办
公楼 3-6 楼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 78 2025-11-01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2026-10-31
C 栋 301-318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 78 2025-10-24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2026-10-23
C栋
深圳市富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比伦物业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 78 2026-01-24
公司 C 栋 A1201-A1220、 2027-01-23
B1001-B1019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燕川社区朝阳路 78 2025-11-04
号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2027-11-03
B栋7楼
富比伦鹏洲科技园 B 2026-02-04
栋 5 楼 502 号仓库 2026-11-03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车产业园 3 栋 B 座 22 2031-01-09
层整层 2201、2202、
深圳市燕 2203、2204 号
罗智能网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联汽车产 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2026-01-10
限公司 车产业园 2 栋 8 层、9 2031-01-09
层、4 栋 1 层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
道田象路北侧智能汽 2026-06-01
车产业园 1 栋 A 座共计 2029-05-31
盐城高新
区资产管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 2026-05-01
理集团有 道盐渎路南、振兴路西 2030-12-31
限公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
号
连 国有资产 品加工标准厂房 9#厂 至
投资建设 房 2026-12-14
有限公司 东侨工业集中区农产 2026-01-01
房 2028-12-31
福建佳源
水晶工艺 宁德市东侨工业集中
品有限公 区团圆路 17 号 6、7 楼
司
宁德莱普 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
新能源科 117 号 1#车间第 2 层半 2026-03-23
技有限公 层(西侧)及 1#车间第 2027-04-30
司 3 层厂房
青云众创
(武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2026-04-01
理有限公 3 号厂房 2027-03-31
司
宁德东投 2025-9-01
东侨工业集中区 A-7
地块厂房 1-7 层 2026-03-31
有限公司
宁德福禄 2025-07-01
宁德市蕉城区蕉安路 7
号 2 号仓房第三层 2026-06-30
公司
四川长江
源工业园
区开发有 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
限责任公 长江工业园区 C-07 号
司/四川翠 (原 48#楼)四层+阁
汇商业管 楼层厂房
理有限责
任公司
宜宾市四川长江工业
宜宾壹 2026-01-01
园区公寓房 14 栋
(A17)20 栋(A22)
四川翠汇
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 2024-01-17
有限责任 41#楼)厂房 2029-01-16
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
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
业园区 B10 楼(原 28#
楼)的 2 楼中型食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
号
翠屏区宋家镇丘陵村 2026-02-22
(原 厂房 11,946.02 至
宜宾市四川长江工业 2026-03-26
寓楼 2027-03-25
生产车间 15,070.80 2025-09-01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 187 号 辅房 856.33 2034-08-31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2025-05-08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五路 187 号厂房 A 栋 3
至 6 楼、厂房 C 栋 5
楼、6 楼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2025-09-01
浙江近点 F幢1楼 2034-08-31
浙江壹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2025-09-01
F 幢 128 间 2034-08-31
/ 至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2028-08-31
五路 187 号 EF 栋宿舍 2025-11-01
/ 至
乐清纬五路 187 号 D 栋
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
电光防爆 2025-09-01
五路 180 号的职工楼第
有限公司 2026-07-15
舍
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第一工业园区(世为服
厂房 19,526.00
饰)厂房 C 栋 1 层、3-7
层 2024-09-01
肇庆壹 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2027-07-31
服饰制造
连 第一工业园区(世为服
有限公司 宿舍 3,625.00
饰)宿舍 A 栋 1 楼、3
楼、4 楼、5 楼、6 楼
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 2026-01-01
第一工业园区 B 栋厂 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用途 面积(m2) 租赁期间
号
房一 2027-07-31
江苏波长
溧阳芜申路 168 号 2 号 2026-05-01
溧阳壹
连 楼 1 至 2 层仓库 2027-12-31
有限公司
KSC10,land plot No.
of Barca, municipality
厂房 7,213.00 至
of Kosice-Barca,
district of Kosice
CTPark
斯洛伐 IV.Slovak Republic
克壹连 KSC10,land plot No.
ol.sr.o.
of Barca, municipality
办公楼 1,272.00 至
of Kosice-Barca,
district of Kosice
IV.Slovak Republic
注 1:第 25 项租赁已续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注 2:第 24 项租赁已到期拟部分续租,根据发行人说明,宁德壹连继续承租东侨工业
集中区 A-7 地块厂房 3 层,租赁面积 3,600.12m2,预计续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述境内租赁物业中,除壹连科
技所承租的第 1、5、6、7 项租赁物业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外(不包括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电话咨询上述境内租赁物业所在地主管部
门,目前各地均尚未开展强制性工业厂房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住房
和建设等领域均不存在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相关租赁合同均在正常履行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注册商标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新取得的境内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 25 项、外观设计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法律状态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壹连 712702 设计 -26 取得
科技 一种新能源电池模组的 2024229 实用 2024-12 原始
防尘防水 CCS 组件结构 825251 新型 -04 取得
一种用于 CCS 组件的铝
结构
一种固定温度传感器的 2025212 实用 2025-06 原始
CCS 组件 510742 新型 -18 取得
一种钉扣固定 NTC 组件 2025205 实用 2025-03 原始
开发的 CCS 组件 439856 新型 -26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和储能电
定结构
溧阳 一种应用于电池侧装的 2025203 实用 2025-02 原始
壹连 集成母排新型结构组件 408995 新型 -28 取得
一种应用于储能电池及
隔离板
一种适用于储能电池和
CCS 结构
一种 CCS 中的注塑隔离 2025200 实用 2025-01 原始
板拼接固定结构 941047 新型 -15 取得
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的 2024232 实用 2024-12 原始
CCS 弹性结构 311484 新型 -26 取得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法律状态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上 2024232 实用 2024-12 原始
的通用 FPC 及 CCS 组件 311446 新型 -26 取得
溧阳 2024107 发明 2024-06 原始
壹 379652 专利 -07 取得
连、
壹连
一种应用于动力电池的
件
一种对排线快速定位的 2025209 实用 2025-05 原始
储能电池连接组件 34662X 新型 -13 取得
一种可拆卸回收的注塑 2025207 实用 2025-04 原始
隔离板及 CCS 组件 198924 新型 -16 取得
一种采用柔性扁平线缆-
壹连 接件
一种采用镍铜转接端子
件
一种应用 S 形可伸缩安
组件
一种大模组动力电池 2024230 实用 2024-12 原始
CCS 定位结构 409721 新型 -10 取得
一种 PCB 与 FPC 组合式 2025215 实用 2025-07 原始
转接结构 454299 新型 -22 取得
一种动力电池的 FPC 采 2025213 实用 2025-06 原始
浙江 集模组 113675 新型 -24 取得
壹连 一种新型 FPC 补强安装 2025210 实用 2025-05 原始
结构 063621 新型 -20 取得
一种用于动力电池 CCS
肇庆 2024232 实用 2024-12 原始
壹连 877694 新型 -31 取得
胶治具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
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新增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 3 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有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网站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号 单位
壹连
科技
壹连
科技
溧阳
壹连
(四)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焊接机、压着机、
智能生产线,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五)股权投资
工业集中区农产品加工标准厂房 9 号厂房、7 号厂房”变更为“福建省宁德市东
侨经济开发区育仁路 186 号”。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壹连科技以现金
方式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壹连少数股东浙江近点持有的浙江壹连 22%股权,黄兆
京持有的浙江壹连 8%股权。
连科技持股 70%、浙江近点持股 22%、黄兆京持股 8%”变更为“壹连科技持股
菏泽壹连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菏泽壹连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菏泽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00MAKFEXBH2Q
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岳程街道福州路瀚邦产业园内 2 号车间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葛亮
认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货物进出口;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
经营范围
究和试验发展;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6-05-27 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26-05-27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股权结构 壹连科技持股 10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盐城壹连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盐城壹连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盐城壹连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03MAKE2Q4W5N
住所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城高新区盐渎路南、振兴路西(D)
法定代表人 葛雷
认缴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 3,9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制造;电力
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经营范围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力行业高效
节能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6-05-08 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26-05-08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股权结构 壹连科技持股 100%
除上述情况外,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权投
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六)在建工程
根据《2026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 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
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方式,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合作范围、订货及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方式等条款,并根据采购需求签订订单。公司选取重大采购合同的标准如下:
(1)选取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供应商(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供应商合并计
算)签订的框架协议作为重大采购合同;(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多个
业务主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情形,不同主体签订的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均一致,在列示重大合同时,选取交易金额最大的主体与该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
议;(3)在列示重大合同时,选取与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最大或者报告期任一
期交易金额在 5,000.00 万元以上的主体签订的框架协议;(4)公司与部分供应
商定期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历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条款基本一致,在列示主要合同
时,选取目前有效的框架协议列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
东莞市达瑞新能源科技 2022 年 12 月 5 日至 2027
有限公司 年 12 月 4 日
上海嘉瑞精密模具有限 2025 年 1 月 10 日至 2030
公司 年1月9日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7
限公司 年 10 月 7 日
年1月9日
年 12 月 8 日
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有 2025 年 3 月 27 日至 2030
限公司 年 3 月 26 日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
公司 提前提出终止自动续约
苏州紫翔电子科技有限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7
公司 年 11 月 30 日
珠海紫翔电子科技有限 2022 年 10 月 28 日至
公司 2027 年 10 月 27 日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 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
股份有限公司 2027 年 12 月 27 日
安捷利电子科技(苏州) 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8
有限公司 年 8 月 10 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主体 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
年 6 月 18 日
年 6 月 12 日
公司与主要客户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方式合作,框架协议一般约
定合作范围、订货及交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部分客户未与公司
签订框架协议,直接通过订单方式订购公司产品。公司选取重大销售合同的标准
如下:(1)选取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客户合并计算)
签订的框架协议作为重大销售合同;(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多个业务
主体与客户签订框架协议的情形,不同主体签订的协议主要条款均一致,在列示
重大合同时,选取交易金额最大的主体与该客户签订的协议;(3)在列示重大
合同时,选取与同一控制下交易金额最大或者报告期任一期交易金额在 5,000.00
万元以上的主体签订的协议;(4)公司与部分客户定期签订框架协议,历次签
署的协议条款基本一致,在列示主要合同时,选取目前有效的协议列示。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签署 签订日
名称 客户名称 销售标的 有效期 合同金额
号 主体 期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广东瑞庆时 2024 年 2024 年 7 月 24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技有限公司 日 月 23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时代吉利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2025 年 2025 年 6 月 19 框架协议,
宁德 (四川)动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力电池有限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日 月 18 日 行为准
公司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宁德蕉城时 2022 年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2022 年 8 月 4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日至长期
合同 技有限公司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江苏时代新 2024 年 2024 年 6 月 25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限公司 日 月 24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签署 签订日
名称 客户名称 销售标的 有效期 合同金额
号 主体 期
长期(以宁德
时代取消宁德
框架
电芯连接组件、 壹连供应商资
类合 江苏时代新 2025 年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格或者框架类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协议终止/中
用协 限公司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止为准,本协
议
议同步终止/
中止)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宁德时代新 2026 年 2026 年 2 月 6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份有限公司 日 月5日 行为准
件、其他
宁德时代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2024 年 2024 年 7 月 5 框架协议,
宁德 (贵州)新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能源科技有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日 月4日 行为准
限公司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四川时代新 2023 年 2023 年 8 月 22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限公司 日 月 21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时代长安动 2024 年 2024 年 3 月 11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公司 日 月 10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福鼎时代新 2024 年 2024 年 6 月 25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限公司 日 月 24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中州时代新 2024 年 2024 年 4 月 25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限公司 日 月 24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框架
电芯连接组件、
类合 中州时代新 2025 年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2025 年 4 月 1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日至长期
用协 限公司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议
电芯连接组件、
框架 时代上汽动 2024 年 2024 年 7 月 23 框架协议,
宁德 动力传输组件、
壹连 低压信号传输组
合同 公司 日 月 22 日 行为准
件、其他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签署 签订日
名称 客户名称 销售标的 有效期 合同金额
号 主体 期
FPC 组件、低压
采购 威睿电动汽
信号传输组件、 2022 年 框架协议,
壹连 合同 车技术(宁
科技 通用 波)有限公
动力传输组件、 日 行为准
条款 司
其他
FPC 组件、低压
采购
衢州极电电 信号传输组件、 2023 年 框架协议,
宁德 合同
壹连 通用
有限公司 动力传输组件、 日 行为准
条款
其他
采购
溧阳 合同 贵阳闪聚电 电芯连接组件、
壹连 通用 池有限公司 其他
日 行为准
条款
广州小鹏汽
车科技有限
公司(包括
零部 肇庆小鹏汽 低压信号传输组
壹连 件采 车有限公 件、电芯连接组
科技 购合 司、肇庆小 件、动力传输组
日 前提出终止自 行为准
同 鹏新能源投 件、其他
动续约 1 年)
资有限公司
等关联公
司)
北京海博思
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电芯连接组件、
壹连 框架 (包括北京 动力传输组件、
科技 协议 海博思创工 低压信号传输组
日 12 月 31 日 行为准
程技术有限 件、其他
公司等关联
公司)
欣旺达电动
汽车电池有
基本 限公司(包
日至 2025 年 6
采购 括南京市欣 电芯连接组件、
壹连 合同 旺达新能源 动力传输组件、
科技 (生 有限公司、 低压信号传输组
日 止则自动延续 行为准
产 欣旺达电动 件、其他
一年直至业务
商) 汽车电池有
往来结束)
限公司博罗
分公司等关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签署 签订日
名称 客户名称 销售标的 有效期 合同金额
号 主体 期
联公司)
盐城市大丰 电芯连接组件、
长期 2026 年 1 月 1 框架协议,
壹连 阿特斯储能 动力传输组件、 2025 年
科技 科技有限公 低压信号传输组 8月
合同 12 月 31 日 行为准
司 件、其他
阳光电源股 2024 年 5 月 23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日至 2027 年 5 框架协议,
溧阳 供货
壹连 协议
子公司和全 日 后未提出终止 行为准
资子公司) 继续生效)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1)授信合同
序 受信 授信期限/融资 授信/融资额
合同名称 授信机构 担保
号 人 额度有效期 度(万元)
溧阳 综合授信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1-2026
壹连 度合同 公司深圳分行 .12.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5.9.16-2027
公司宁德分行 .9.15
宁德
资产池质押
壹连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2025.9.22-2026
公司宁德分行 .7.16
同
综合授信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4.12.11-202 保证、抵
度合同 公司深圳分行 6.12.10 押
综合授信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5.8.19-2026
同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19
壹连 授信额度合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2025.9.16-2027
科技 同 公司深圳坂田支行 .8.21
授信额度合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2025.9.16-2027
同 公司深圳坂田支行 .8.21
额度授信合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025.7.11-2026
同 公司深圳皇岗支行 .12.1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受信 授信期限/融资 授信/融资额
合同名称 授信机构 担保
号 人 额度有效期 度(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23-202
公司深圳分行 6.12.7
宜宾 综合授信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5.9.23-2026
壹连 度合同 公司深圳分行 .9.2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8-2026
肇庆 公司深圳分行 .12.7
壹连 综合授信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1-2026
度合同 公司深圳分行 .12.10
综合授信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5.9.23-2026
度合同 公司深圳分行 .9.22
综合授信协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4.8.15-2030
浙江 议 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8.15
壹连 综合授信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2025.12.18-202
同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6.12.1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19-202
公司深圳分行 6.12.7
(2)借款合同
序 借款 借款金额
合同名称 借款期限 贷款机构 担保
号 人 (万元)
中国农业银
中国农业银行股
行股份有限
公司流动资
分行
金借款合同
限公司温州乐清
支行
线上提款申
请书
线上提款申 招商银行股份有
请书 限公司深圳分行
壹连
线上提款申
请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借款 借款金额
合同名称 借款期限 贷款机构 担保
号 人 (万元)
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
份有限公司温州
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贷
款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保证人/ 被担保 最高担保金 主债务期
序号 债权人/抵押权人 担保方式
抵押人 人 额(万元) 限
溧阳壹 溧阳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1-
连 连 公司深圳分行 2026.12.10
宁德壹 溧阳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保 2023.9.27-
连 连 公司常州溧阳支行 证 2028.9.21
壹连科 溧阳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保 2023.9.27-
技 连 公司常州溧阳支行 证 2028.9.21
壹连科 宜宾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5.9.23-
技 连 公司深圳分行 2026.9.22
壹连科 肇庆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8-
技 连 公司深圳分行 2026.12.7
肇庆壹 肇庆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1-
连 连 公司深圳分行 2026.12.10
壹连科 浙江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2025.9.23-
技 连 公司深圳分行 2026.9.22
壹连科 浙江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技 连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保证人/ 被担保 最高担保金 主债务期
序号 债权人/抵押权人 担保方式
抵押人 人 额(万元) 限
壹连科 浙江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5.12.19
技 连 公司深圳分行 -2026.12.7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如下:
签约合同价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名称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万元)
江苏溧 《建设工程施工合
新能源智能制
阳城建 同》(合同编号: 2026 年 4 月
江苏壹连 造柔性电连接 21,000.00
集团有 JSYL-XJXM-ZBHT- 29 日
系统项目
限公司 2026)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除《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担保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2026.0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应收利息 - - - -
其他应收款 3,322.54 1,893.98 4,272.13 1,919.01
其中:保证金及押金 2,726.46 1,415.73 1,374.24 739.47
政府退还土地款 - - 613.00 926.72
备用金及代垫款 581.08 462.36 345.72 250.19
往来款 - - 1,939.18 2.63
其他 15.00 15.89 - -
余额 3,322.54 1,893.98 4,272.13 1,919.01
减:坏账准备 373.76 295.38 393.84 202.80
合计 2,948.78 1,598.60 3,878.29 1,716.2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06.30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往来款 2,573.19 2,059.46 1,195.74 471.04
报销款 49.26 70.05 85.58 47.04
其他 44.30 39.58 42.49 70.71
合计 2,666.75 2,169.09 1,323.80 588.8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
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
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截至报告期末,除《律
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相关合同或协议均真
实履行,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不存在合并、
分立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的具体
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内容。
壹连 22%股权,以 1,520 万元收购黄兆京持有的浙江壹连 8%股权。交易价格系
各方参考浙江壹连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上述收购事宜
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收购完成后,浙江壹连变更
为壹连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壹连已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收购股权或
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出售股权或其
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修改日期 决策程序 制订或修改原因
经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章程的
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并对其职
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二)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则不存在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事会。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健全的股东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
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董事会成员 9 人;并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投资总监,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选举程序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审计委员会成员
发行人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黄晓亚、贺映红、邓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投资总监。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共有 6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姓名 职务 聘任程序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财务总监)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
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奔、卓祥宇、范伟雄、贺映红、黄晓亚、邓鹏、柯绍?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
经理,程青峰、范伟雄、卓祥宇为公司副总经理,郑梦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投
资总监,邹侨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黄晓亚、邓鹏、柯绍
? 为独立董事,其中黄晓亚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已制定《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规定,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及
其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
增值税 23%、13%、9%、6%、3%
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纳税主体名称 税率
壹连科技 15%
宁德壹连 25%
溧阳壹连 25%
宜宾壹连 25%
浙江壹连 25%、15%
肇庆壹连 25%、20%
长春壹连 25%、20%
江苏壹连 20%
盐城壹连 20%
菏泽壹连 20%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
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壹连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2
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244420569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
壹连科技 2023、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均按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浙江壹连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
号为 GR20233301260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故浙江壹连 2023、2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
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的
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故长春壹连 2023 年度适用此税收优
惠,江苏壹连 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盐城壹连、菏
泽壹连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壹连科技 2023、2024、2025 年度
及 2026 年 1-6 月均适用此项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3、2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3、2024、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 号),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7 号),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
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公司及子公司 2023、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
增值税税额。壹连科技 2023、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浙江壹连 2024、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适用此税收优惠。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及支付凭证等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收到的
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 10 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项目名称 享受主体 金额(万元)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
划第二批项目资助
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壹连科技
月 5 吸纳脱贫人口社保和岗位 24.22
宜宾壹连
励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
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信用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
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
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的“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环境保
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
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
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前
述国家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批复意见。
(1)排污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其生产经营场所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具体如下:
序
持有主体 证书名称 登记编号 有效期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440300586708179H0 2026 年 6 月 22 日至 2031
登记回执 02Z 年 6 月 21 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50901MA345KKF8 2026 年 5 月 6 日至 2031 年
登记回执 D002X 5月5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511500MA63D54U6 2025 年 7 月 23 日至 2030
登记回执 D001Z 年 7 月 22 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220184MACYR7TB0 202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8
登记回执 2001Y 年 12 月 11 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441203MABWMJM 2026 年 3 月 13 日至 2031
登记回执 G9Q001Y 年 3 月 12 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环保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
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要客户的走访,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
术监督标准的要求。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
督管理局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监
督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
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
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发行
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
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
过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
处罚的情形。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
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具体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和《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额
合计 148,420.49 118,000.00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壹连,不
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
备案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证号 项目环评批复文号
号
新能源智能制造柔 溧高行审备〔2025〕157 常溧环审[2026]23
性电连接系统项目 号 号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在发行人以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地块上实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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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主营业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
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
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五) 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7 号),以及深交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966 号),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33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063.50 万元。
该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由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128 号)。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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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02,635.57
募集资金净额: 108,063.5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02,635.5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25 年: 85,445.04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26 年 1-6 月: 15,813.22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
项目达到预
募集前承 募集后承 金额与募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实际投资金 定可以使用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 诺投资 集后承诺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额 状态日期
额 金额 投资金额
的差额
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 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
生产溧阳建设项目 生产溧阳建设项目
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 宁德电连接组件系列
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 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
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合计 119,328.81 108,063.50 102,635.57 119,328.81 108,063.50 102,635.57 -5,427.93 -
注:1、“新能源电连接组件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尚在建设期。2、实际投资金额超过承
诺投资金额系对应利息收入投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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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
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
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6]518Z0817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壹连科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 7 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壹连科技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内部批
准和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
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不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
力等相适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
披露义务,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信息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 wenshu.court.gov.cn )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zxgk.court.gov.cn)、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各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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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开信息进行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等资料,本所律师与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
统进行的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均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本
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
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
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 《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
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本所认为,《募集说明书》所引用
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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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内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劳动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劳务外包用工的情况,本所认为,发行人及
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采用劳务外包用工的形式,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相关劳务外
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务外包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并取
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社会保 2023 年 12 月 2024 年 12 月 2025 年 12 月 2026 年 6 月 30
时间
险/住房 31 日 31 日 31 日 日
公积金 员工总数 4772 5803 7243 8876
缴纳人数 4618 5620 7031 8312
养老
未缴纳人数 154 183 212 564
保险
缴纳人数占比 96.77% 96.85% 97.07% 93.65%
缴纳人数 4625 5626 7032 8350
失业
未缴纳人数 147 177 211 526
保险
缴纳人数占比 96.92% 96.95% 97.09% 94.07%
缴纳人数 4649 5634 7035 8434
工伤
未缴纳人数 123 169 208 442
保险
缴纳人数占比 97.42% 97.09% 97.13% 95.02%
缴纳人数 4567 5546 6948 8173
医疗
未缴纳人数 205 257 295 703
保险
缴纳人数占比 95.7% 95.57% 95.93% 92.08%
生育 缴纳人数 4567 5546 6948 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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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未缴纳人数 205 257 295 703
缴纳人数占比 95.7% 95.57% 95.93% 92.08%
缴纳人数 4588 5586 6987 8417
住房
未缴纳人数 184 217 256 459
公积金
缴纳人数占比 96.14% 96.26% 96.47% 94.83%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及时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
未缴纳人数
未缴纳原因 住房公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积金
超龄或退休
返聘
当月入职 338 339 338 343 343 307
原单位代缴 66 25 66 65 65 29
个人原因 22 6 2 178 178 2
应缴纳而未
缴纳人数
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包括: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月新入职的少数员工,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
手续将在次月统一办理;公司部分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少量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缴纳
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信用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
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存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未因上述瑕疵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所认为,
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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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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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杨文明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张 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邵 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