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
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和重视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
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①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②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年均净利润的 30%。
(3)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超过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
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公
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
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3)公司的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
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
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在公
司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
情况出现,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
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并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经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附则
执行。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