蘅东光: 关于调整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3 0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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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045      证券简称:蘅东光         公告编号:2026-091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公告编号:2026-084)。
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
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86)。
于调整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 2026 年股
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拟激励对
象被取消激励资格、有 2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全部权益、有
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和授权,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
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2 人调整为 149 人,
并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激
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
  五、律师事务所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事项合法、有效。
  (五)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
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
以及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
议》;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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