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07 证券简称:安路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4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5 号),上海安路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净额为 1,252,839,366.87 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62,378,791.28 元,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 8,105,462.14 元(不含
增值税)后,剩余募集资金 1,254,273,329.14 元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汇入公
司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5145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设立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
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维德青云电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德青云”)已根据相关规定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体 名称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平 面 工 艺 平 台
有限公司 36780180809753908 1,254,273,329.14 FPGA&FPSoC 芯 片
上海期交 升级和产业化项目
所支行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平 面 工 艺 平 台
上海安 股份有限 98060078801800005321 - FPGA&FPSoC 芯 片
路信息 公司陆家 升级和产业化项目
科技股 嘴支行
份有限 中国农业
公司 银行股份 先进工艺平台超大
有限公司 09430901040099250 - 规 模 FPGA 芯 片 研
上海定西 发项目
路支行
交通银行
先进工艺平台超大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发项目
静安支行
平 面 工 艺 平 台
招商银行
成都维 128913607310001 - FPGA&FPSoC 芯 片
股份有限
德青云 升级和产业化项目
公司成都
电子有 先进工艺平台超大
新裕路支
限公司 128913607310000 - 规 模 FPGA 芯 片 研
行
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期交所支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
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甲方 1)、全资子
公司维德青云(甲方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乙方)、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
内容无实质性差异。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平面工艺平台 FPGA&FPSoC 芯片升级和产业化项目/先进工艺
平台超大规模 FPGA 芯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迅、倪张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上海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