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明: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3 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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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6-083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股东陈国顺、王增友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8月31日到期终止。一致行
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各方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
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亦不涉及要约收购。
国顺的一致行动人为舟山万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莎、陈肖。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保持一致
意见。双方共同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同一夜光明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
保持一致意见。双方在参与公司的其他重大决策时,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协议有
效期为2022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31日。
  截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陈国顺、王增友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
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不
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陈国顺、王增友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
通知函》。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8月31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8月31日自然终止。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作为公司
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
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减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已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承诺的规定。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后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陈国顺及其一致行动人(舟山万创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陈莎、陈肖)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17,722,48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29.5164%,王增友及其一致行动人(阮素雪、俞福香、王增良)持有公司
的股份合计为8,0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862%。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的总股本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陈国顺及其       17,722,480     29.5164%       董事长
 一致行动人
 王增友及其       8,037,500      13.3862%     董事/总经理
 一致行动人
     合计      25,759,980     42.9026%        ——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有限合伙)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322,100    0.5365%
             金
  注:(1)上表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不包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陈国顺先生持有
舟山万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6.2556%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3)陈
莎为陈国顺先生的女儿,陈肖为陈国顺先生的儿子。(4)阮素雪系王增友先生的配偶。
本的29.516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是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其股权比
例可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的战略规划及实际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成立和发展过程中,陈国顺对战略
发展、团队管理、内部运营等方面均作出了突出贡献,其影响力足以实际支配和
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
     综上,陈国顺、王增友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陈国
顺、王增友共同控制变更为陈国顺一人控制。
     五、《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
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1、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是
因为协议有效期届满各方不再续签而导致的自然终止,符合原《一致行动协议》
的约定,该终止不违反《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为陈国顺。
  七、备查文件
     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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