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6-043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葛泰荣、葛太亮、上海巢泰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巢泰”)分别持有浙江荣泰电工器
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53,752,171 股、26,365,758 股、3,591,588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2%、5.58%、0.76%。上述主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 183,709,5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6%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葛泰荣、葛太亮、上海巢泰因资金需求,在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拟从 2026 年 9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3 日期间,
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6,598,448 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
股本的 0.0943%)。
上述减持主体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4,728,599 股(即不
超过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3,215,452 股(即不
超过总股本的 0.68%)。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
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葛泰荣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153,752,171股
持股比例 32.52%
IPO 前取得:90,977,616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其他方式取得:62,774,555股
股东名称 葛太亮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26,365,758股
持股比例 5.58%
IPO 前取得:15,601,040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其他方式取得:10,764,718股
股东名称 上海巢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无
持股数量 3,591,588股
持股比例 0.76%
IPO 前取得:2,125,200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其他方式取得:1,466,388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原因
葛泰荣 153,752,171 32.52% 葛泰荣与 曹梅盛系
葛太亮 26,365,758 5.58%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曹梅盛 21,173,378 4.48% 葛 太 亮 系 葛 泰 荣 之
上海 巢 泰企业管 兄;上海巢泰、上海
理合伙企业(有限 3,591,588 0.76% 聪 炯 系 曹 梅 盛 控 制
第一组
合伙) 的合伙企业,葛太
上海 聪 炯企业管 亮、上海巢泰、上海
理合伙企业(有限 2,938,572 0.62% 聪 炯 系 公 司 实 际 控
合伙)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合计 207,821,467 43.96%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葛泰荣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6,598,448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3954%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282,853 股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315,595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9 月 24 日~2026 年 12 月 23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公司 IPO 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葛太亮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899,857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1903%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899,857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9 月 24 日~2026 年 12 月 23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公司 IPO 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个人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上海巢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445,746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0943%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45,746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9 月 24 日~2026 年 12 月 23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公司 IPO 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拟减持原因 持股平台自身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四、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五、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
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
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
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
下:
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
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
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
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
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
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
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
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
五、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
要求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台上海巢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
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
调整。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
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减持的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 持 计 划 实 施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 的 风 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
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