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6-032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完成股权变更登
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钢不锈”)
通过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查询获悉,公司接受司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山西
鑫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简称
“忻州热力”)20%股权以股抵债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裁定以股抵债进展情况
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议案》,如果 2026 年 3 月 16 日前法院未能将
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成功变卖,公司拟按司法裁定的 1.654 亿元
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
货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抵债的进展公告》,公司收到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鉴于司法
拍卖、变卖均已流拍,公司同意将上述股权以流拍价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
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司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鑫邦公司持有的
忻州热力 20% 股权作价 165466659.60 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太钢不锈抵偿鑫邦
公司所欠货款 165466659.60 元,该股权自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太钢不锈时起
转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日前,公司通过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查询获悉,公司接受司法裁定
将被执行人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以股抵债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为忻州热力股东,持有其 20%股权。忻州热力作为公司的参股公司,
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以股抵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
及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