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 2026-2027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2 00: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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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农产品             证券代码:000061.SZ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农
产品”)2026-2027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农产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而确定。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
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情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可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总部中层正职和副职等。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人数
共计不超过30人,总人数不超过45人,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所获份额及对应的股份比例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具体持有人名单及其分配比例将由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
的资金等。公司不向参与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标的股票。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5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
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数为不超过 1,500.00 万份。
  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受实际购买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项
下资金金额及股票的购买日期、价格不确定性的影响,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每
期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已设立并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计划独立存续,每期具体推出时间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各期员
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每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兑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每期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货币性资产时,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明即将到期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若每期员工
持股计划拟展期,应对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
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
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持标的股票,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
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
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架构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
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每期员工持股
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负
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每期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
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由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每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
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
负责召集。
  半数及以上持有人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收到
提议和相关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
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
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一)每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
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由持有人会议所持过
半数份额同意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管理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并办理股票的过户和出售、领取股票分红等
事项);
使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
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资金投资于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等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服务,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人份额变动等事宜;
(若有);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
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
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
的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一条 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表决权,持有人授权每期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权益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含滚动设立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办理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
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约定取消计划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事项;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
买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
整;
  (六)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
  (七)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
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须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在该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
持股计划在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均届满或终止后自行终止。
  (二)每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若所持资产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
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员
工 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外,持有人所持的该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之内,持有人所持的该期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每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该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每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可转换债券等情况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五)每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
所持标的股票,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
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六)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本员工持股计划未归属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按
照公司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或符合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或将该部分持
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
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除外;
议的;
议的;
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聘用协议;
的。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不丧失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持有人资格,其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做相应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
制;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每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
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管理委员会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售或/及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方式对计划资产进行处置
以完成清算,对于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已办理完过户或其他已退出的所对应的份额不再
参与分配。
  (二)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
未全部出售、过户或存在其他可分配收益,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
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
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
度相冲突, 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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