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一轨: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2 0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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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5       证券简称:九州一轨    公告编号:2026-064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北京基石仲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石仲盈”)
持有公司股份 2,003,4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4,999,34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6.63%。基石仲盈与京投公司为一致行动人,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基石仲盈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股东基石仲盈因
自身资金周转需求,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
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500,851 股,即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3333%。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
遵守其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因公司除权除息事项调整后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
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
本变动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计划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北京基石仲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2,003,407股
  持股比例          1.33%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2,003,407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         24,999,348    16.63% 北京基石仲盈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中心(有限合伙)纳入
      北京基石仲盈创业投          2,003,407    1.33%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
      资中心(有限合伙)                              限公司合并报表
          合计            27,002,755    17.97% —
  注:上述表格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北京基石仲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500,851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3333%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00,851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500,851 股
  减持期间            2026 年 9 月 24 日~2026 年 12 月 23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周转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基石仲盈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
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
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
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A.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
人股票;本单位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
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B.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
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
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C.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D.本单位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
  E.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 5%,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F.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G.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
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依
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
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单位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其他内容。
  H.本单位股权被质押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2 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
以公告。
  I.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b.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J.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
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
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K.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如本单位未遵守上述承诺,
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单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基石仲盈根据自身资金周转需求进行的减持,减持
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及自身承诺确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
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票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票期间,将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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