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勃股份 证券代码:301225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九月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5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9.2181 万股的 0.29%。其中首次授予
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9.2181 万股的 0.24%;预留 8.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权益总数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9.2181 万
股的 0.06%。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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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9.29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
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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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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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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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恒勃股份、公司、上市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限制性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①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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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行业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主要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
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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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
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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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
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
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
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
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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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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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9.2181 万股的 0.29%。其中首次授予 34.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4,409.2181 万股的 0.24%;预留 8.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
益总数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409.2181 万股的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出 占本计划公
姓 名 职 务 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告日股本总
(万股)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李 峰 副总经理 20.00 47.06% 0.1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4 人)
预留部分 8.50 20.00% 0.06%
合计 42.50 100.00% 0.29%
注:①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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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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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公司在下列期间
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
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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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限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本激励计划的额外限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
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二)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
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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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
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
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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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29.29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 29.2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8.57 元的 50%,为每股 29.29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7.82 元的 50%,为每股 28.91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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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考核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对应的净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利润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26.05% 11.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61.55% 45.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 年 71.95% 56.55%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考核指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考核年度净利润 A≥Am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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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率(A) An
A=An X=0.8
A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正
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影响的数
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承诺,下同。
(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7-2028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考核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解
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对应的净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利润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61.55% 45.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8 年 71.95% 56.55%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考核指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A≥Am X=1
考核年度净利润 An
增长率(A) A=An X=0.8
A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事业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仅针对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其
他非事业部或非子公司的激励对象无该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事业部/子公司所
属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事业部/子公司
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
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M),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事业部/
子公司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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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五
个档次,各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60% 0% 0%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
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事业部/子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子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管理效能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更
好地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提升市场价值和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兼顾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
公司结合历史业务开展情况、当前经营实际、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市场及行
业竞争态势、宏观经济整体环境、历史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等因素,审慎设定
了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面对日趋复杂和不确定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公
司需通过更为有效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更加稳定高效的核心团队,充分
激发主要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激烈竞争、多变且充满挑战的市场
环境中更好地抢抓发展机遇,持续强化技术研发、加大市场推广力度,不断提升
公司整体竞争力,以寻求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由此,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值不低于 26.05%、触发值不低于
核目标。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完成具有一定压力、挑战性及较大的不确定
性。通过设定目标值和触发值的方式,在体现高目标、严要求的同时,亦有利于
保障预期激励效果和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有力保障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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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此外,事业部/子公司层面仅针对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于每个考核年
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各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
子公司整体获授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
司各事业部/子公司对业绩的敏感度、责任感,不断压实主体责任,增强激励针
对性和强关联性,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和促进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整体业
绩目标的更好达成。
除公司层面及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
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
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整体性、综合性及强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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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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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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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
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
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9.84 元/股(取 2026 年 8 月 31 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登记完成日至每批次首个
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72.6440%、73.4948%、69.2548%(分别采用公司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股价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232%、1.2524%、1.2576%(分别采用中国国债 1 年
期、2 年期、3 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5)股利:0.81%(采用公司近 3 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
正式测算)。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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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9 月底):
首次授予限制性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①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激励
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事业部/子公司层面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
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
付费用,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主要核心骨干员
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提升经
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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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工作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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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
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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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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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
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
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与激励对象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劳动或聘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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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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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则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任职且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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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根据原有职务和新任职务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
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公司任职且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新职务的岗位、职级,
并考量激励对象的司龄、人力价值等因素调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并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若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则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
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
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
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
劳动关系等。
(二)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以及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
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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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原有职务和新任职务
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
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
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或由公司回购注销。
如选择继承,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
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
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
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如选择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回购款
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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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未留在本公司或其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回购时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
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
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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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
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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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与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
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股份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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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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