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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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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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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朗特智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朗特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就朗特智能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
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朗特智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
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
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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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
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朗特智能/公司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本次授予 指
授予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
授予价格 指
份的价格
董事会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薪酬委员会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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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朗特智能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
权:
(一)薪酬委员会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
(二)2026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三)2026 年 7 月 23 日,薪酬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
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2026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说明,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8 月 2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
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薪酬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2026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六)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薪酬委员会已就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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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 字(2026 )第
审计报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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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6 年 9 月 1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3 人,
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347.16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48 元/股。
(二)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7.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及时
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薪酬委员会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
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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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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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宋征
承办律师:
郭耀森
承办律师:
苏婷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