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6-042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近日,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专业
投资机构海南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超越摩尔”、“基
金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扬州超摩序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
金认缴出资 798.00 万元,参与认购扬州超摩序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海南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7KQB210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史晶星
主要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 1 号楼 A 座 1206
号
成立日期:2022 年 3 月 17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情况:王军持股 90%,史晶星持股 10%
登记备案情况:海南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74508。
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海南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都汇商务中心 6 号楼 361 室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期二年。如普通合伙人认为有必要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以更有利于全体合伙人的
共同利益,则普通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可向合伙人会议提议将经营期限延长,
经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应延长,合伙企业经
营期限可延长 2 次,每次 1 年。如普通合伙人认为在上述期限延长后需进一步延长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则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后方可进一步
延长。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海南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
普通合伙人 货币 2.00 0.02%
限公司
史晶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30.00 1.88%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
有限合伙人 货币 798.00 11.52%
份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000.00 86.58%
合 计 - - 6,930.00 100.00%
资。在各合伙人的未交付的认缴出资额度内,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资金
需要,向各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在缴付出资通知中规定各合伙人应缴付的出
资金额和出资日期,该缴付出资通知应由普通合伙人在通知规定的出资日期前至少
三个工作日送达至各合伙人。如任何合伙人未按前述之规定缴付出资,则该合伙人
在其将应缴未缴的金额缴齐之前,只能按照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享受收益分
配,且其应按照合伙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而退出本合伙企业,除此之外,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
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进行核算处理。
(二)管理模式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合伙事务所拥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受限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退伙事宜;
获取认缴出资额对应的合伙企业权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履行忠诚和信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对于合
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下
的义务和责任亦承担责任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
取认缴出资额所对应的合伙企业的权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出资;按照合伙
协议的规定要求召开合伙人会议;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人会议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合伙企业的信息资料;
对普通合伙人、外部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法律法
规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投资者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
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得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干涉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
及投资行为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成立时的普通合伙人为【海南超越摩尔】,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
即视为其委派并授权普通合伙人【海南超越摩尔】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业务及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控制,且具有完全
的权力和权限实施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而必需的事项(但项目投资流程受限于合伙
协议的明确约定)。同时,全体有限合伙人特此不可撤销的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行
使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职权。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由普通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任。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
即视为其委派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超越摩尔】为本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受托享有并承担本合伙企业与基金备案、资金划拨、
投资管理、管理运营及行政事务管理相关事务执行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之议事机构,除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外,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分年度合伙人会议和临时
合伙人会议。在(1)经普通合伙人提议,或(2)经持有有限合伙权益【20】%以
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的情况下,均应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合
伙企业目标项目或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
合伙人会议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
依法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各合伙人按其各自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行使合伙人表决权(“表决权”),但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违反合伙协议项下约定的合伙人,在其违约行为得
到全面和充分的纠正之前,该等违约合伙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且其表决权份额应
当排除在计算全体合伙人表决权总额之外。
本合伙企业将投资于某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公司。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关目标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公司退出事项的决策由
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
在不影响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前提下,对合伙企业可能存在的暂存资金,普通
合伙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所进行的短期投资,包括投资于银行存款、银
行理财产品及其它无本金亏损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除非经所有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无权决定将已经返还到合伙企业账户的资
金用于再次投资。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禁止从事的事项。
(1)返还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按各有限合伙人之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
各有限合伙人,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依照本款所收到的可分配收入等于其全部实缴出
资;然后,再分配至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依照本款所收到的可分配收入等
于其全部实缴出资。
(2)返还各有限合伙人的基准收益。各有限合伙人的基准收益率为6%/年(单
利),以各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基础计算(计算期间内的实缴出资额有变动的,
应分段计算),从各有限合伙人缴纳实缴出资时起计算至按照上述(1)收回其全部
实缴出资时为止。
(3)追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依照本款所收到的资金等
于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上述(2)获得的基准收益及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款所获资金总
和的20%。
(4)当上述(1)-(3)分配完毕之后,再继续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收益分配。
其中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在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
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损失。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目的及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
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与投资管理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
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本次投资的资金来
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存在不确定性。
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亏损、不能及时有效退出
的风险。
中度高、流动性、投资风险无法有效分散的风险。
公司将及时了解合伙企业的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并
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
司将按照项目的进展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
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