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斯康达: 关于收到相关人员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2 0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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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6-024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部分董事《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
李月杰先生与董事朱春城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6)京 03 刑初 18 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025 年 7 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对公司董事李月杰先生与董事朱春城先生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二、案件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如下:
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5 年 7 月 3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2 日止;已缴纳
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李月杰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上述判决不影响相关人员
股东权利的行使,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如李月杰先
生与朱春城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董事会及高管团队正常依法履
行相关职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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