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104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
增诉讼、仲裁及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 11 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
阶段、新增 2 起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新增 1 起仲裁收到裁决书、新增 1 起仲裁
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新增 1 起诉讼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 本公告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的涉案金额合计:约 59,087.1940 万元人民
币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
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进展情况
诉讼/仲 进展情况
序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被执 诉讼/仲 裁/执行 (具体判决
立案时间 受理法院
号 申请执行人 行人 裁类型 涉及金额 /裁决结果
(万元) 详见后文)
石嘴山银行股 宁夏回族自治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 保理合同 4,050.83 一审判决已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纠纷 70 出
川分行 区人民法院
山东民生国际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 买卖合同 天津市和平区 一审判决已
贸易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买方) 纠纷 人民法院 出
集团福建有限 理有限公司 纠纷 马尾区人民法 出
公司 院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
宁夏银行股份 宁夏回族自治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88.66 一审判决已
(债务人)、瑞茂通 08 出
支行 法院
(保证人)
河南自由贸易
山东丰瑞实业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 买卖合同 收到执行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买方) 纠纷 知书
区人民法院
辽宁源通煤业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 北京仲裁委员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卖方) 会
仲裁不予受
劳动争议 北京市西城区
纠纷 人民法院
讼
劳动争议 上海市虹口区 终结本次执
仲裁 人民法院 行程序
华夏银行股份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信用证纠 11,193.6 河南省郑州市 一审判决已
纷 685 中级人民法院 出
分行 瑞茂通(保证人)
中国工商银行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金融借款 6,284.82 宁波市北仑区 一审判决已
合同纠纷 54 人民法院 出
宁波北仑分行 茂通(保证人)
郑州银行股份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
金融借款 22,782.0 河南省郑州市 一审判决已
合同纠纷 800 中级人民法院 出
支行 瑞茂通(保证人)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 河南省郑州高
一审判决已
出
被告) 发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 劳动争议 一审判决已
有限公司 纠纷 出
发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金融借款 4,547.35 宁波市北仑区 收到执行通
合同纠纷 13 人民法院 知书
宁波北仑分行 茂通(保证人)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劳动合同 北京市西城区 一审判决已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 纠纷 人民法院 出
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 河南省郑州市
金融借款 7,382.02 一审判决已
合同纠纷 69 出
支行 证人) 院
(一)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签订的《云商平台鼎 e 信融资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解除;
内 向 原 告 石 嘴 山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银 川 分 行 支 付 款 项 40000000 元 、 利 息
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至每笔应
收账款到期前一日的利息合计 107333.52 元,并分别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2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
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
偿之日的违约金、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证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
范围内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共计 242592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
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
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
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二)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山东民生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6105515 元;
告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货款之日
期间产生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本院减半收取计 28575 元,由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若本案未提起
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
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
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
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
措施。保全费 5000 元,由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山东民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三)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检验认证
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检验
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支付 315505.2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
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32.58 元,减半收取 3016.29 元,
由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宁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
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支付垫款 18737954.8 元,截止垫付之日
的利息 9368.98 元,并以 18737954.8 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支付自 2026 年 2 月 3 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1342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
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
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
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山东丰瑞实业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以下
执行案款汇入指定账户:执行标的 2477365.35 元,执行费 27173.65 元。
(六)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辽宁源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申请人”)的仲裁,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准,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垫付
的仲裁费 17000 元。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
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仲裁决定不予受理,该自然人向北京
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近日
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九)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证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合同编号:
ZZ1940520240075)、(合同编号:ZZ1940520250006)项下垫付本金 99737500 元,
罚息 11595718.75 元(暂计至 2026 年 7 月 20 日),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 18%计算;
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郑州嘉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
偿;
区邢庄南街 1 号院 6 号楼 3 单元 27 层 2702 号的房产、被告刘轶名下位于郑州市
郑东新区 CBD 商务内环路 2 号 4 层 403 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645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兴昌置业有限公司、
万永兴、苗春燕、刘轶承担诉讼费 598466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退回原告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47434 元。
(十)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20801821.45 元,及
自 2026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0801821.4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19498672.91 元,及
自 2026 年 3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9498672.9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垫款本金 22193489.50 元,及
自 2026 年 4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2193489.5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向付款义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
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
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 354270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
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
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
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一)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 1976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金 614.6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18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
金 6657.9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7 月 17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本金 4875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8 月 5 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
均按照年利率 18%计收利息);
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 29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
利【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为 22306.95 元,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4 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 年 11 月 5 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律师费 18600 元;
对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 300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追偿;
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 1750 万股、140 万股、1600 万股、1300 万股、781 万股,共计 5571 万股
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分别以 7647.5 万元、614.6 万元、7122.08 万元、
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郑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162918 元、保全费 10000 元,
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
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174893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退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多交的案件受理
费 988025 元、保全费 5000 元。
(十二)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劳动
争议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工资 4358 元;
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赔偿金 32979.73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299.69 元;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原告)北京外企人力
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
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
南有限公司负担,自然人预交受理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
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
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十三)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劳动
争议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33072.55 元;
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支付年假工资 1737.8 元;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6)
豫 0191 民初 7746 号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26)豫 0191 民初 15224 号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北
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河南有限公司、广州瑞茂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十四)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
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
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币 45093750 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五)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自然人与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劳
动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工资 11386.99 元(税后);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3708.62 元;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 191173.5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0 元,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交纳)。
(十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金
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垫款本金 734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7340 万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 18%,自 2026 年 7 月 23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支付律师费 6437 元;
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00 万股股权折价或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
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408,83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上海豫辉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上述
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
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
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