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格林生物 股票代码:301688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Grascent Co., Ltd.
(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马目-南峰高新技术产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 128 号 302-1、302-2、303-3
室
二〇二六年九月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生物”、“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6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
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格林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
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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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 网(www.cs.com.cn )、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3.3334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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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为 2,598.4953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9.49%。公司上市初期流
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
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格林生物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
制品制造业(C26)”。截至 2026 年 8 月 14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7.98
倍。
截至 2026 年 8 月 14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 日收盘价 2025 年扣 2025 年扣
非前静态 非后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6 年 8 月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 市盈率
(倍) (倍)
平均值 37.83 45.02
资料来源:WIND 数据,截至 2026 年 8 月 14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5 年扣非前/后 EPS=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注 3: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极值(爱普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 26.3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9.8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14
日(T-4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7.98 倍;低于可比上市公
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45.02 倍,
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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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33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七)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投项
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建设期间公司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现有业
务,如果公司的净利润短期无法与净资产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发行上市后一段时
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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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下
文所述“报告期内”具体是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
(一)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73,475.76 万元、96,058.03 万元和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20.95%和 38.78%,呈现增长较快的情况。
但是,202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107,491.58 万元和 17,895.91
万元,较 2024 年分别同比增长 11.90%和 18.95%;2025 年末,公司在手订单金
额为 62,251.35 万元,较 2024 年末同比增长 1.94%。基于中国香精香料行业市场
需求总体呈增速放缓趋势以及公司 2025 年业绩和在手订单总体增长放缓的情况,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增速持续放缓甚至出现下滑的风险。
另外,公司经营业绩还受行业供需变动、产品流行趋势变化、公司产能规模
扩张和新产品研发计划未能顺利实施及在税收、汇率、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重大
不利事项或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还存在因行业供需变动等因素出
现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二)行业需求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较快。目前,全球香精香料行业的发展已趋于
成熟,市场需求总体呈小幅增长状态。国内香精香料行业在经历相对较高的增速
发展之后,目前增速已趋于缓和,未来增速可能与全球香精香料市场趋同。公司
存在因全球和国内香精香料行业市场需求增长趋缓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速放
缓甚至出现下滑的风险。
(三)行业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总体增长较快。公司存在因竞争对手扩产和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等可能导致行业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导致产能过剩、产能无
法消化的风险。同时,公司突厥酮产品部分销售给拥有突厥酮产品产能的帝斯曼
-芬美意和 IFF,公司存在因突厥酮产品销售收入增速放缓,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
绩增速放缓,甚至出现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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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厥酮产品销售增长可持续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突厥酮产品销售增长是拉动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快速增长的重
要来源。公司突厥酮产品销售存在因市场需求减少、技术壁垒被突破、行业供给
增加而导致毛利率下滑、客户流失或市场份额被替代等导致销售收入增长不可持
续,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松节油、柏木油和全合成三大系列产品,其中松节油和柏木油产品
的主要原材料为植物提取物的初加工产品,主要由上游加工商或大宗商品供应商
供应,其供应受自然气候及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全合成产品的主要原
材料为基础化工产品,其供应受油价、化工产品及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公
司原材料供应及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出现供应不足的状况,
或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且价格波动未能及时有效向下游传导,则可能使
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松节油产品上游原材料主要是来源于脂松节油相关的蒎烯产品,进入
品售价未能同步明显提升,公司存在无法向客户有效传导成本而导致经营业绩受
到不利影响的风险。同时,脂松节油价格上升还可能使公司的松节油产品相对于
主要来源于硫酸盐松节油的产品在经济性价比方面处于劣势,从而对公司松节油
产品的销量或售价和毛利率受到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
影响。另外,公司上游主要原材料价格还受到国际局势及国际石油价格波动的影
响,公司存在因国际局势及国际石油价格波动而导致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的风险。
(六)产能不匹配下游需求的风险
公司产品供下游用作配制香精的原料,广泛用于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日
化等领域,随着终端消费者偏好的不断变化及对产品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客户
不仅要求香料供应商具备及时和足量的供应能力,其对香料产品品质和创新程度
的要求亦不断提高。公司所属行业企业产能扩张和增加新产品需要一定周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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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公司现有或新建产能的设置、产品种类安排与市场发展需求不匹配,或者新产
品和新技术无法顺利产业化,将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和足量满足客户需求,使公司
面临未来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七)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香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如果公司对排放的污染物处理失当或环保设施
运转不达标,或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其他违反环保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公
司将面临污染事故和受环保处罚的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以及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
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颁布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提出更为严格的环保标
准,对公司未来环保投入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若公司未来不能及时
通过升级环保设施和系统等持续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要求,公司未来规模
扩张及增加新产品将受到制约,甚至面临减产、停产或被处罚的风险。
(八)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香料生产过程主要为化学反应过程,如果公司因为安全管理疏忽或生产
过程中员工违规或操作不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将面临遭受损失、停产减产
或被处罚的风险。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及合规性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生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和管理等环节,如果
公司在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合规管理
问题,将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停产减产或被处罚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危险化
学品安全及合规性管理出现问题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的风险。
(十)关于公司经营业绩可持续增长的风险
结合公司期后主要产品均价和毛利率变动情况看,2026 年 1-4 月,公司各主
要细分产品中,松节油系列主要产品和柏木油系列中甲醚产品的销售均价和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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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较 2025 年有所下降,其他主要产品的产品销售均价和毛利率总体保持相对稳
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陆文聪年龄较高,公司存在在未来突发情况下公司控
制权相关股权将由陆文聪女儿陆为全部承接的情况,公司存在因期后主要产品均
价和毛利率变动、未来控制权稳定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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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506
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21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格林生物”,证券代码为
“301688”。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25,984,95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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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股转让)
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7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848,83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7.55%。其中,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
份数量为 2,620,584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86%;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最终合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3,228,25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68%。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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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二)
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
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
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之日起开始计算,其对应的股票数量为 1,499,547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
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50%。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
项目 持股数量
姓名 占比 顺延)
(股)
陆文聪 27,111,750 20.33% 2029 年 9 月 2 日
其中 6,900,000 股可上市交
福州鼓楼区启光投资合 易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首次公开 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余 5,276,471 股可上市交
发行前已 易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发行股份 其中 6,412,400 股可上市交
易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陈东霞 11,316,000 8.49%
其余 4,903,600 股可上市交
易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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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
项目 持股数量
姓名 占比 顺延)
(股)
其中 6,360,000 股可上市交
易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福建启创投资有限公司 11,223,529 8.42%
其余 4,863,529 股可上市交
易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5,666,667 股可上市交
嘉兴铭朗二号股权投资
易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0,000 7.50%
其余 4,333,333 股可上市交
伙)
易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5,466,775 股可上市交
易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陈家德 9,647,250 7.24%
其余 4,180,475 股可上市交
易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陆为 9,000,000 6.75% 2029 年 9 月 2 日
其中 850,000 股可上市交易
杭州金投智信创业投资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余 650,0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850,000 股可上市交易
杭州金投智远创业投资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余 650,0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765,0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胡建良 1,350,000 1.01%
其余 585,0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765,0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洪感明 1,350,000 1.01%
其余 585,0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38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叶剑飞 675,000 0.51%
其余 29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38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陈伟琴 675,000 0.51%
其余 29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
项目 持股数量
姓名 占比 顺延)
(股)
其中 38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方铭 675,000 0.51%
其余 29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38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徐平 675,000 0.51%
其余 29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38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叶国平 675,000 0.51%
其余 292,5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其中 255,0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7 年 9 月 2 日,
高峰 450,000 0.34%
其余 195,000 股可上市交易
时间为 2028 年 6 月 18 日
小计 100,000,000 75.00% -
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 2,620,584 1.97% 2027 年 9 月 2 日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一零零一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
首次公开 227,876 0.17% 2027 年 9 月 2 日
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
发行战略
基金四一一组合”)
配售股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一二零一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大成基金 227,876 0.17% 2027 年 9 月 2 日
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
项目 持股数量
姓名 占比 顺延)
(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二零零二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大成基金 227,876 0.17% 2027 年 9 月 2 日
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划转三零零二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
小计 5,848,834 4.39% -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 1,499,547 1.12% 2027 年 3 月 2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3,487,953 10.12% 2026 年 9 月 2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2,497,000 9.37% 2026 年 9 月 2 日
股份
小计 27,484,500 20.61% -
合计 133,333,334 100.00% -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上市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2026]3045 号),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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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5,044.68 万元和 17,733.92
万元,合计为 32,778.60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超过 1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Grascent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陆文聪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9 年 12 月 23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3 月 9 日
住所 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马目-南峰高新技术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20075203U
一般项目:生产:危险化学品(具体范围详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批准证书》、香料化学品系列产品、日用香料(甲基柏
木酮等)(不含化妆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食品添
加剂(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
制毒化学品),化肥(含磷酸二氢钾、醋酸钠);批发、零售:香
经营范围 料化学品系列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日用香料,
食品添加剂产品;服务:香料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香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中
所属行业 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
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邮编 311604
电话 0571-64132003
传真 0571-6413200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hangzhougrascent.com
电子邮箱 grascent@hangzhougrascent.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秘书:江煌育
者关系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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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情况如下: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
直接持股
任职起止日 股数量 股数量 前总股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期 (万 (万 本比例 券情况
股)
股) 股) (%)
年 3 月 26 日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董事、副总
经理
年 3 月 26 日
注1
张权 董事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职工董事、 2024 年 3 月
董事会秘书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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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
直接持股
任职起止日 股数量 股数量 前总股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期 (万 (万 本比例 券情况
股)
股) 股) (%)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年 3 月 26 日
注 1:张权通过上海铭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中九铭邦企业发展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权持有上海中九铭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30%股权,上海中九铭
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铭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出资份额,张权持有
上海铭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出资份额,上海铭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嘉兴铭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出资份额,上海中九铭邦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持有嘉兴铭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出资份额,嘉兴铭朗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嘉兴铭朗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4031%出资份
额。嘉兴铭朗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000 万股股份,因此张权
通过上海铭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中九铭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
司 1.22 万股股份;
注 2:如有职务重合,按最早职位任职的时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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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陆文聪直接持有本公司 2,711.18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陆文聪之女陆为持有公司 9.00%股份,同时担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陆文聪和陆为于 2025 年 6 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陆文
聪和陆为父女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陆文聪先生,1942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料香精行业,1999 年创立格林有限。1970 年至 1999 年期间,历任建德化学制品
厂技术员、建德市新安江香料厂厂长、深圳建华香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杭州新安江香料厂厂长、建德市日化研究所负责人、国际香料香精(杭州)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格林有限董事长兼
总经理;200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7 月,担任格林学校校长兼理事长;2008 年 3
月至今,担任大山化工执行董事;2010 年 9 月至今,任梦之湖董事长兼总经理;
司董事长。
陆为女士,197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2002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 Aspect Computer Corp.采购经理;1999 年
林生物人力资源部经理;2011 年 3 月至今,任格林生物董事;2024 年 9 月至今,
任格林生物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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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制定或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例 (股) 例
一、限售流通股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之一
其中 6,900,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
福州鼓楼区启光
锁定 12 个月,其余 5,276,471 股
自完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
限合伙)
记手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6,412,400 股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其余 4,903,600 股
自完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6,360,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
福建启创投资有 锁定 12 个月,其余 4,863,529 股
限公司 自完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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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例 (股) 例
其中 5,666,667 股自上市之日起
嘉兴铭朗二号股
锁定 12 个月,其余 4,333,333 股
自完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
企业(有限合伙)
记手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5,466,775 股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其余 4,180,475 股
自完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实际控
一
其中 850,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杭州金投智信创
定 12 个月,其余 650,0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有限合伙)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850,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杭州金投智远创
定 12 个月,其余 650,0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有限合伙)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765,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585,0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765,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585,0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382,5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292,5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382,5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292,5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382,5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292,5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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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例 (股) 例
其中 382,5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292,5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382,5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292,5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255,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195,0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参与战
格林生物员工资 略配售
管计划 的投资
者
参与战
浙江富浙战配股
略配售
的投资
(有限合伙)
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大 参与战
成基金管理有限 略配售
公司管理的“基本 的投资
养老保险基金一 者
零零一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大 参与战
成基金管理有限 略配售
公司管理的“全国 的投资
社保基金四一一 者
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大 参与战
成基金管理有限 略配售
公司管理的“基本 的投资
养老保险基金一 者
二零一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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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例 (股) 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大
参与战
成基金管理有限
略配售
的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
者
司-社保基金 2001
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大 参与战
成基金管理有限 略配售
公司管理的“基本 的投资
养老保险基金二 者
零零二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大
参与战
成基金管理有限
略配售
的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
者
司-社保基金划转
三零零二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广 参与战
发基金管理有限 略配售
公司管理的“全国 的投资
社会保障基金四 者
一四组合”)
网下发行限售股
份
小计 100,000,000 100.00% 107,348,381 80.51%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
股份
小计 - - 25,984,953 19.49% - -
合计 100,000,000 100.00% 133,333,334 100.00%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股份;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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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32,826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
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其中 6,900,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福州鼓楼区启
定 12 个月,其余 5,276,471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业(有限合伙)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6,412,4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4,903,600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6,360,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福建启创投资 定 12 个月,其余 4,863,529 股自完
有限公司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嘉兴铭朗二号 其中 5,666,667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股权投资基金 定 12 个月,其余 4,333,333 股自完
合伙企业(有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限合伙)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其中 5,466,775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其余 4,180,475 股自完
成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格林生物员工
资管计划
杭州金投智信 其中 850,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创业投资合伙 12 个月,其余 650,000 股自完成资
企业(有限合 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伙) 日起锁定 36 个月
杭州金投智远 其中 850,000 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创业投资合伙 12 个月,其余 650,000 股自完成资
企业(有限合 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伙) 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96,095,584 7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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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
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
数孰低值,故保荐人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
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组成,列示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类别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7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理计划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零零一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一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一组合”)
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2001 组合”)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零零二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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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类别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组合”)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0,0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848,834 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17.55%。其中,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3,228,25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68%。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4,151,166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截至 2026 年 8 月 14 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
金。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量的比例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
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零零
一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
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一组
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
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
一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
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
保基金 2001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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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量的比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
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零零
二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
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
保基金划转三零零二组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
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一四
组合”)
合计 5,848,834 17.55% 153,999,799.22 -
注 1: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
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
的 10.00%,即不超过 3,333,333 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6,900.00 万元。根据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620,584 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86%。
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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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7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B2633;
设立时间:2026 年 6 月 23 日;
备案日期:2026 年 6 月 26 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6,900.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上限:6,90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基金”);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比例等情况如下:
认购资产管 资产管理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员工类别 理计划金额 计划份额
(万元) 持有比例
职工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安全与环保部环保
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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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资产管 资产管理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员工类别 理计划金额 计划份额
(万元) 持有比例
安全与环保部环保
经理
安全与环保部安全
经理
格林生物 储运部运输经理
马南公司 经理
销售与市场部销售
经理
研发中心高级研发
员
合计 6,900.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可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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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3,333,33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
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26.3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26.33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8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4.7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9.8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9.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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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31 倍(发行市净率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
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0,0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848,834 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17.55%。其中,格林生物员工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3,228,25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68%。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4,151,166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行数量为 7,000,000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5.47%。根
据《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
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2,415.84507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5,497,000 股)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987,500 股,占扣除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4.5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497,000 股,占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5.47%。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
率为 0.0143790914%,有效申购倍数为 6,954.54233 倍。
根据《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 公 告 》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12,447,904 股 , 缴 款 认 购 金 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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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4,987,50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94,620,875.00 元,放弃认
购数量为 0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0.00 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
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 49,096 股,
包销金额为 1,292,697.68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比例为 0.1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7,766.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722.28 万元(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7,044.38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中汇会验[2026]13784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10,722.28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
为 3.2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新股发行数量)。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6]13784 号”《验
资报告》,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
为 6,435.22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2,100.00万元
律师费用 1,351.89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5.85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10.65万元
合计 10,722.28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
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
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77,044.38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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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1.39 元(按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34 元(按照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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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
[2026]3045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
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6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6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
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
(中汇会阅[2026]13250 号)。公司 2026 年 1-6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6
报告》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中进行
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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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6 年 8 月 6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
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
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和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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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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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 128 号 302-1、302-2、303-3
室
联系电话:021-65779433
传真:021-61118819
保荐代表人:郭忠杰、李宏强
项目协办人:周强胜
其他项目组成员:韩松、王静、杨杰、吕婧、俞晨杰、卫道义、陈越、李志
豪、李博瑞、彭文瀚
联系人:郭忠杰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长江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
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郭忠杰、李宏强负责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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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郭忠杰: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荣信股份、雅致股份、蓝海华腾、花王股份、中微公司、
伟思医疗、菱电电控、崧盛股份、严牌股份、金埔园林、中国瑞林等 IPO 项目,
荣信股份、科力远、春兴精工、厦门钨业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长信科技、花王股
份、严牌股份可转债项目,以及力元新材、朗姿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
业记录良好。
李宏强:保荐代表人,会计学学士,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长江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业务副总监,曾参与或负责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 IPO、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内蒙古天首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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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2027 年 3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对于本人于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 6 个月内通过发行人资本
公积转增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该次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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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2027 年 3 月 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对于本人于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 6 个月内通过发行人资本
公积转增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该次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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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法人股东福州启光、福建启创、嘉兴铭朗、金投智信及金投智远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对于本企业于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 6 个月内通过发行人资
本公积转增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该次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
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洪感明、叶剑飞、方铭、徐平、叶国平、高峰 6 名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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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
份。
(2)对于本人于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 6 个月内通过发行人资本
公积转增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该次资本公积转增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
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
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郑重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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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
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
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
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
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届时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
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实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
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未来十二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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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损失。
(6)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作出的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
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
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届时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
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
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实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
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损失。
(5)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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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作
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实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
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企业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若
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赔偿损失。
(4)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
况和经营状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制定了关于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
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则按照优先顺序依次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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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②继续回购和/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预案内容
①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
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
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B.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
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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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
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b.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A.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
购的具体方案后 30 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
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5 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增持股份的义务。
B.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
持义务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C.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增持公司股
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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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
分红金额的 20%;
b.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
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
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
A.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30 日内开始实施
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
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 5 个
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
义务。
B.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
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
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
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C.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
划 3 个交易日内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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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
遵循以下原则:
a. 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b. 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
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
予以扣留或扣减。
(1)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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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要求,履行稳定
本公司 A 股股价的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 A 股股
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
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将
严格遵守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本人应承担的稳定
公司 A 股股价的义务。若公司制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 120 个自然日届满
后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本人承诺对此不持任
何异议。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 A 股股
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
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将严格遵守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履行本人应承担
的稳定公司 A 股股价的义务。若公司制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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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触发日起 120 个自
然日届满后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本人承诺对
此不持任何异议。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 A 股股
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
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
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的
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10 个
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
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依法回
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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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本人将督促
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
若因前述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
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本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且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本公司将遵照
有权部门要求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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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
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且
本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本人将遵照有权部
门要求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予
以应对。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开拓市场,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深耕细作,积极开拓市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市场地位,增加销售收入;同时,围绕现有核心技术和总体发展战略,持续加大
核心技术的研发与积累,总体上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进一步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以提高营业收入,降低
运营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同时,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
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
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具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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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
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
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
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
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
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
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其他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损害公司利益;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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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本人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式损害公司利益;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本人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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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宜,公司承诺
如下:
本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并制定了《公司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本公司承诺
将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划规定的分红政策,并在后续发展中不断完
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
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本公司将
按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已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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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本人将按
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已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届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制定了新的规定,本人将按
照该要求或新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若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机构如为格
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本所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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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1]
第 40 号报告之专业结论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
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
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
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
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
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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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
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
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
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造成本公司未能完全
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
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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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在股
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造成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
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
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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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在股
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造成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
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
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
下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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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同时,本人/本企业应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
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
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及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申报材料中真实、准确、
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
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
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所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入
股的情况,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7)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
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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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充分,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若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本公司将保持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本公司各关联方之间,除已经依法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情形的已发生或潜在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并依法与关联方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履行审批程序。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
不会向关联方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
公司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将不以任何违法违规方式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
(1)本人将尽可能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
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
(2)本人将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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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人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
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
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
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
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人将尽可能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
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
(2)本人将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人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
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
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
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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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本企业将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
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
用大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未来,本人/本企
业将避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本
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要求发行人或其控
股子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也不会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不通过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直接或间接借款、委托进
行投资活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资金。
(5)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经济
损失,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其他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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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启光、福建启创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本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格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主动谋求格林生物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权地位,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进行增持等方式;亦不与格林生物的其他股
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主动谋求一致行动或共同扩大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
在承诺期限内,本企业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
(2)嘉兴铭朗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①本企业不谋求对格林生物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以所持股份委托、征集
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主动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权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其他股东方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
同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权地位。
②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格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3)陈东霞、陈家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①自本人持有发行人股权/股份之日起,本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在发行人的
股东(大)会中均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行使提案、表决权,不存在事前
商议形成统一提案或表决结果的情况,本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通过任何协
议或其他安排采取一致行动的行为,亦不存在追求一致行动或共同扩大能支配的
发行人表决权数量的意图或目标。
②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格林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通过任何方式主动谋求对格林生物的控制,不与格林生物
的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通过协议或其他任何安排与格林生物其他股东
共同扩大其能够支配的格林生物股份/表决权数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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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
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
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
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
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
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将促使格林生物及其子公司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公司及子公司未
来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收到环保主管部门的处罚,其将全额赔偿
公司因处罚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因发行人相关房产未能取得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导致发行人被有关主管
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拆除,或发生任何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发行人因无
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产而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
人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仲裁、罚款、
寻找替代场所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
损失。
二、对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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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
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
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