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1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产保全措施并收到保全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为本案原告。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相关业绩补偿
款纠纷事项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 2026 年 3 月获法院立案受
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在对殷晓东等共计 37 名业绩补偿义务人起诉的
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
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公司对立案相关事项予以暂
缓披露。截至目前,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事由已消除。根据有关规
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进行披露。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殷晓东等共计 37 名业绩补偿义务人
(二)诉讼请求
币 85,893,796.80 元,其中现金补偿人民币 16,493,477.46 元,应补偿公司股份
数量 11,644,349.00 股。
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中科鼎实股权收购事宜,分别签署了《股份
收购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方就中科鼎实
的业绩承诺及未完成承诺后的补偿义务。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被告方作为补偿义务人,承
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三年累计不低于 40,000 万元,且各年度扣非
净利润均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同时承诺上述三个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累计不低于 15,000 万元,且各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均为正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该决定书确认中科鼎实 2020 年度存在虚增
营业收入人民币 16,291.03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人民币 9,654.67 万元、虚增利
润总额人民币 6,636.37 万元、虚增净利润人民币 5,770.75 万元的事实。公司据
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后,中科鼎实 2020 年净利润实为人民币
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公司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鼎实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进行专项审核,该所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
专字 (2025) 第 111020 号],确认了上述业绩未完成的事实,并依据协议约定的
补偿公式,测算出本次业绩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85,893,796.80 元,包括现金
补偿和股份补偿两部分,股份补偿数量按协议约定的股份定价规则计算。
东等 37 名自然人业绩承诺未完成及业绩补偿的告知函》,明确告知被告方业绩
未完成的事实、补偿金额及履行期限,要求被告方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
性支付业绩补偿,履行补偿义务。同时告知被告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
务,公司将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任何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已构
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方应向公司
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
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24.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比例为2.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
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