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7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间为 2026 年 08 月 31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31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室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
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46,971,24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6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202,58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68,66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88%。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8,66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8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股数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结果
(股)
)
非累积投票提案
总表决情况 46,951,648 99.9583% 17,300 0.0368% 2,300 0.0049% 通过
《关于修订<公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7,948,888 99.8909% 17,300 0.0963% 2,300 0.0128% 通过
案》
情况
总表决情况 46,951,648 99.9583% 17,300 0.0368% 2,300 0.0049% 通过
《关于修订<股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7,948,888 99.8909% 17,300 0.0963% 2,300 0.0128% 通过
的议案》
情况
总表决情况 46,951,648 99.9583% 17,300 0.0368% 2,300 0.0049% 通过
《关于修订<董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7,948,888 99.8909% 17,300 0.0963% 2,300 0.0128% 通过
的议案》
情况
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补选范英 总表决情况 41,513,599 88.3809% / / / / 通过
杰女士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
股东的表决 12,510,839 69.6266% / / / / 通过
董事候选人的议
情况
案》
《关于补选雷虎 总表决情况 41,513,599 88.3809% / / / / 通过
民先生为公司第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2,510,839 69.6266% / / / / 通过
董事候选人的议
情况
案》
《关于补选白元 总表决情况 41,513,599 88.3809% / / / / 通过
群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
股东的表决 12,510,839 69.6266% / / / / 通过
董事候选人的议
情况
案》
《关于增选吴成 总表决情况 42,979,599 91.5019% / / / / 通过
军先生为公司第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3,976,839 77.7853% / / / / 通过
董事候选人的议
情况
案》
《关于补选李振 总表决情况 42,979,598 91.5019% / / / / 通过
涛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
股东的表决 13,976,838 77.7853% / / / / 通过
立董事候选人的
情况
议案》
《关于补选郝蕴 总表决情况 41,513,598 88.3809% / / / / 通过
捷女士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
股东的表决 12,510,838 69.6265% / / / / 通过
立董事候选人的
情况
议案》
《关于增选王建 总表决情况 41,513,598 88.3809% / / / / 通过
纲先生为公司第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2,510,838 69.6265% / / / / 通过
立董事候选人的
情况
议案》
提案 1、提案 2、提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 4、提案 5 已经逐项表决,
且每项子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梦源律师、郑晓欣律师出席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