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0 证券简称:鑫宏业 公告编号:2026-047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杨宇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 35,28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8.48%,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
公司总股本比例 18.53%)的持股 5%以上股东杨宇伟先生计划在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
持本公司股份 5,712,459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9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公司
总股本比例 3.00%)。其中: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剔
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 1%,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
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股份总数的 2%。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杨宇伟
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股 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
持有股份的总数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券账户中股份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 例(%) 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杨宇伟 35,280,000 18.48% 18.53
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 190,415,316 股的 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
股本的 1%,即不超过 1,904,153 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2%,即不超过 3,808,306 股。
年 12 月 21 日。
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伟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