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贵州乌江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能投”)、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页岩气”)
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
产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一致)
一、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
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如下:
所第三次公开挂牌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 5%股权;公司以 691.85 万
元成功摘牌,并于 2025 年 8 月 1 日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前述股权转让交易与本次交易无关联,但是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为本次交易对方贵州乌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
制的企业,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与前述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近十二
个月内,上市公司存在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从事相同
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交易,但本次交易与前述交易累计金
额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钧 黄子岳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