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
的核查意见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贵州乌江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能投”)、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贵州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页岩气”)
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中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一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钧 黄子岳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