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根据相关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