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会立案字 011202600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
《证券时报》上相关公告。
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浙处罚字[2026]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8 月 1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
相关公告。
书》([2026]27 号、[2026]2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8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南大道 10 号。
吴明根,男,1963 年 5 月出生,时任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
鲍嘉龙,男,1986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中坚科技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
签约仪式”。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
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
(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
备忘录”。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
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
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
(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
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
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
款;
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7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戴勇斌,男,1974 年 11 月出生,时任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
签约仪式”。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
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
(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
备忘录”。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
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
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
(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
法行为。
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
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戴勇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
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文件未用印不影响相关合作事项已按约定开展和推进,
对公司财务报表也未构成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与理解,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
利益。
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