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1 0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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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339 号
致: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晨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2)(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 14:00 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
砂湾工业园向阳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年 8 月 3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0,442,1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73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9,808,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705%;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06 人,代表股份数为 633,59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108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6,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及授权
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6 人,代表股份数为 633,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的议案》;
   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选举丁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2:《选举梁秋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3:《选举葛利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1:《选举杨平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02:《选举熊玉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03:《选举黄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的议案》
   同意 200,188,7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6%;
反对 206,355 股,弃权 47,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3,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29%;反对 206,355 股,弃权 47,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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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选举丁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丁冰得票数为 199,832,00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丁冰得票数为 36,55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6522%。
   表决结果:丁冰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2:《选举梁秋鸿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梁秋鸿得票数为 199,848,85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梁秋鸿得票数为 53,4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2578%。
   表决结果:梁秋鸿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2.03:《选举葛利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葛利伟得票数为 199,834,02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葛利伟得票数为 38,5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9643%。
   表决结果:葛利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1:《选举杨平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杨平华得票数为 199,834,12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杨平华得票数为 38,67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5.9801%。
   表决结果:杨平华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02:《选举熊玉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熊玉梅得票数为 199,824,41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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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熊玉梅得票数为 28,96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4.4790%。
   表决结果:熊玉梅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3.03:《选举黄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黄斌得票数为 199,848,65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黄斌得票数为 53,20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2270%。
   表决结果:黄斌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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