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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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中晶科技、公司 指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6
指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年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案)》 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
激励对象 指 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 79 名变更为 78 名以及将限制
本次调整 指
性股票总数由 222.17 万股调整为 221.67 万股
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1.6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自律监管指南》 指
(2026 年修订)
》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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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
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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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342 号
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中晶科技 2026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 2026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与中晶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6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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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中晶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
重大遗漏和隐瞒;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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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
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张贴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7
月 11 日,公司公告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
告》。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和
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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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人数、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 79 名变更为 78 名、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22.17 万股调整为 221.67 万股。除上
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
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中晶科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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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6]7981 号”
《审计报告》和“中汇会审[2026]7983 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1.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1.67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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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核查意见、《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的
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
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
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按照《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
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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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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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吴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