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八月
释 义
除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宇通重工、公司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本计划草案 案)
公司按照本计划约定的条件和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成本计划规定的
票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进行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解除限售期届满之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限售期 指
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日 指
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所、通商 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
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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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
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
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
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
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
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
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宇通重工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及
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
及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宇通重
工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
所律师对该等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
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
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
和确认。
及授予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据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宇通重工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
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 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个人
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6 年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
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关于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相关公告。
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
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
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
户上待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
发生变动,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登记日(2026 年 8 月 27 日)的总股本 532,066,84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3,206,684.6 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
份授予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
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若发生派息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调整方法为:派息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由 4.73 元/股调整为 4.63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了《关于调整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
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
《关于调整 2026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4.63 元/股。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认为:1、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
规定。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3、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