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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宇通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
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
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8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进
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河南省郑州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 88 号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汤玥先生因公务未
能出席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陈红伟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8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
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根
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294,583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1121%。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出席、列席了
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174,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57,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127%;反对 4,117,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21%;弃权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2%。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174,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57,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127%;反对 4,109,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714%;弃权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9%。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0,208,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291,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868%;反对 4,075,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73%;弃权 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9%。
经核查,上述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1、2、3 为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 1、2、3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
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