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马材料: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1 00: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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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马材料”或“公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子公司杭州有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有为”)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与王婷婷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协议》,约定王婷婷将位于杭州市西湖
区西溪首座 11 号楼 508 室房产租赁给杭州有为作为办公场所,面积为 165.46 平
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年租金为 15 万元。
   为保障公司业务连续性和员工稳定,杭州有为拟与王婷婷签订《租赁协议补
充协议》,将原租赁期限由 1 年变更为 5 年,变更后租赁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至 2031 年 2 月 14 日,初始年租金为 15 万元,并约定租赁期内如周边同类写
字楼市场租金水平较本合同约定租金正向或负向偏离达到 30%时,视为重大变
动,双方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协商调整租金。按初始租金计算,本次交易合同总
金额为 75 万元(按 5 年租期计算)。
   王婷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属于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了《关于签订〈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订〈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王宗和、廖爱霞、徐长城因与关联方王婷婷存在关联关系,
回避表决。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王婷婷
  关联关系:王婷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补充协议涉及的初始租金定价,遵循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杭州有
为租赁王婷婷的房产面积为 165.46 平方米,初始年度租金为 15 万元,对应每平
方米每日租金为 2.48 元。根据安居客、贝壳找房等第三方平台相关信息查询,西
溪首座周边同类写字楼每平方米每日租金区间为 2.10 元至 2.60 元。本次初始定
价处于上述市场区间内,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同时约定,
租赁期内租赁价格如与市场租金水平正向或负向偏离达到 30%时,双方可参照
市场公允价格协商调整租金,该安排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初始定价及租金调整机制均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交易价格由双方根
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单价与周边同类写字楼市场公开报价具有可比性,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杭州有为拟与王婷婷签订《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原《租赁协议》项
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首座 11 号楼 508 室房产(租赁面积 165.46 平方米)的
租赁期限由 2026 年 2 月 15 日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变更为 2026 年 2 月 15 日至
额为 75 万元,租金支付方式按原《租赁协议》约定执行。租赁期内,如周边同
类写字楼市场租金水平较本合同约定租金正向或负向偏离达到 30%时,视为重
大变动,双方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协商调整租金。除上述变更外,原《租赁协议》
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实际签署为准)。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子公司杭州有为正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保障办公场所的长期
稳定,避免因搬迁造成经营中断。按初始租金计算的合同总金额为 75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12%,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交易
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交易
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琰          杨肖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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