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马材料”或“公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子公司杭州有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有为”)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与王婷婷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协议》,约定王婷婷将位于杭州市西湖
区西溪首座 11 号楼 508 室房产租赁给杭州有为作为办公场所,面积为 165.46 平
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年租金为 15 万元。
为保障公司业务连续性和员工稳定,杭州有为拟与王婷婷签订《租赁协议补
充协议》,将原租赁期限由 1 年变更为 5 年,变更后租赁期限自 2026 年 2 月 15
日至 2031 年 2 月 14 日,初始年租金为 15 万元,并约定租赁期内如周边同类写
字楼市场租金水平较本合同约定租金正向或负向偏离达到 30%时,视为重大变
动,双方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协商调整租金。按初始租金计算,本次交易合同总
金额为 75 万元(按 5 年租期计算)。
王婷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属于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了《关于签订〈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订〈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关联董事王宗和、廖爱霞、徐长城因与关联方王婷婷存在关联关系,
回避表决。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王婷婷
关联关系:王婷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补充协议涉及的初始租金定价,遵循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杭州有
为租赁王婷婷的房产面积为 165.46 平方米,初始年度租金为 15 万元,对应每平
方米每日租金为 2.48 元。根据安居客、贝壳找房等第三方平台相关信息查询,西
溪首座周边同类写字楼每平方米每日租金区间为 2.10 元至 2.60 元。本次初始定
价处于上述市场区间内,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同时约定,
租赁期内租赁价格如与市场租金水平正向或负向偏离达到 30%时,双方可参照
市场公允价格协商调整租金,该安排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初始定价及租金调整机制均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交易价格由双方根
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单价与周边同类写字楼市场公开报价具有可比性,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杭州有为拟与王婷婷签订《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原《租赁协议》项
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首座 11 号楼 508 室房产(租赁面积 165.46 平方米)的
租赁期限由 2026 年 2 月 15 日至 2027 年 2 月 14 日变更为 2026 年 2 月 15 日至
额为 75 万元,租金支付方式按原《租赁协议》约定执行。租赁期内,如周边同
类写字楼市场租金水平较本合同约定租金正向或负向偏离达到 30%时,视为重
大变动,双方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协商调整租金。除上述变更外,原《租赁协议》
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实际签署为准)。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子公司杭州有为正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保障办公场所的长期
稳定,避免因搬迁造成经营中断。按初始租金计算的合同总金额为 75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12%,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交易
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交易
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琰 杨肖璇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