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中欣氟材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9号)同意注册,浙江中欣氟材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04,955股,新增股份
于2026年3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
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5,468,375股增加至335,273,330
股。
二、本次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完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5 名,分别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楼小妹、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云泽、李欣、
郭静洁、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吉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石
萍萍、国泰民福投资有限公司、董卫国、石琼、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宁
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钱琪。
上述股东在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如
下:本次认购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
司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
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9,804,955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9245%,
解除限售股东数量为 15 名,涉及证券账户 106 户,将于 2026 年 9 月 3 日(星期
四)起上市流通。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总股数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
股东名称
号 (股) (股)
北京金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投资基金
序 持有限售条件股份总股数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
股东名称
号 (股) (股)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资基金
合计 9,804,955 9,804,955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增+/减- (股)
一、限售流通股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335,273,330 100.0000 - 335,273,33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欣氟材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中欣氟材对本次限售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中欣氟材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明宽 宋宛嵘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